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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四川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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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9-01
2025-09-01
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08-18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结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规定,财政厅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请于2025年9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行政审批处),信封上注明“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scscztkjc@163.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8月18日

  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促进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提升,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川财规〔202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境内依法开展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和公平公正原则,聚焦全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出现的不当情形,从行政监管、自律监督、日常监管等方面,分类分档设置负面积分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动态积分管理。
  第四条【工作机制】 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会同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等有关单位共同建立信息定期共享机制。财政厅负责负面积分记录、统计分析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记分事项】 负面积分的具体事项:
  1.行业惩戒。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的;
  2.行政处罚。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刑事处罚。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刑事处罚的;
  4.投诉举报。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被实名举报且被查实的;
  5.审计报告退回。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个记录周期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退回审计报告数量达到10份(含)以上的;
  6.变更报备。会计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未完成年度报备工作的;
  7.超出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
  8.网络出售审计报告。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通过网络出售审计报告被查实的。
  第六条【记分标准】 财政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标准》(详见附件),对第五条明确的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投诉举报、审计报告退回、变更报备、超出胜任能力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八类积分事项,按具体内容、对应分值等进行负面积分记录。
  第七条【记分方式】 负面积分记录采取正向累计方式。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同一事项被处罚、惩戒、投诉等,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负面积分记录。
  第八条【记分周期】 负面积分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记录周期。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统计分析】 财政厅于每年4月底前对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开展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公开公示】 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情况将定期在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公示内容为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负面积分相关信息,便于公众知晓。公示期间,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财政厅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强化监管】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对负面积分达到3分(含)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厅予以书面警示提醒。财政厅、省注协将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情况作为财政重点监督检查、行业自律检查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动态调整】 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牵头调整负面积分的范围和标准,确保积分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财政厅、省注协有关工作人员在负面积分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转致条款】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财规〔2024〕8号)等文件精神,财政厅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推动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督双管齐下协同发力,2024年10月,财政厅印发《关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度,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情形,合理设置负面积分事项和积分标准,实施动态负面积分管理,对积分达到预警线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促进公平竞争和依法合规发展。
  二、起草过程
  去年以来,先后组织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座谈会,听取对负面积分制管理的意见建议;邀请高校教授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代表,进一步讨论负面积分制管理的可行性和具体操作措施,形成负面积分制管理初步方案;正式印发的《关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负面积分制度,并于去年底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工作方案。今年以来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目前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4章16条。
  第一部分:总则。共4条,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机制等内容。由财政厅会同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等单位,聚焦全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出现的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投诉举报、审计报告退回、变更报备、超出胜任能力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八类不当情形,实施负面积分制管理,发挥动态警示作用。
  第二部分:实施细则。共4条,明确负面积分的记分事项、记分标准和记分方式、记分周期等内容。其中:明确了行业惩戒、行政处罚等八类负面积分事项的具体内容、分值等,确保负面积分制管理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
  第三部分:结果运用。共4条,明确负面积分情况的统计分析、公开公示、强化监管、动态调整等内容。其中:在加强负面积分情况公开公示的基础上,将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情况作为财政重点监督检查、行业自律检查的重要参考,针对积分达到3分(含)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将予以书面警示提醒。
  第四部分:附则。共4条,明确对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及《办法》转致条款和施行时间等内容。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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