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引入了一个全新的概念“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文件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交易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1、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2、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的规定比较原则,实务中,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确认相关交易是否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一、是否属于经营活动
1、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和融资
从企业现金流量表可以看出,企业的日常活动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
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未来可能会取得股息、转让股权收益;公司通过引进投资机构,以股权形式融资,也可能会获得地方政府专项奖励。上述股权投资和股权融资所获取的收益都不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属于增值税非应税交易。
公司的股权投资并获取收益的行为不在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内,但股权投资和股权融资不是经营活动,不满足“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条件。
因此,公司为股权投资和股权融资而发生的购买行为(如为投融资部门购买电脑、中介服务、相关人员差旅等),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
2、公司债权投资和债务融资
公司对外进行债权投资,就是把资金出借给他人,可能会获得利息收入。该行为属于公司对外提供“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应税交易。
公司对外进行债务融资,可能会获得政府贷款贴息的支持,但该贴息不会直接给到企业,而是给到金融机构,表现在借贷合同中是实际利率的降低,相当于企业获得了“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企业的上述债务融资行为不在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内,但融资行为不是经营活动,是融资活动,不满足“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条件。
因此,公司为债权投资和债务融资而发生的购买行为(如为投融资部门购买电脑、中介服务、相关人员差旅等),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
二、是否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的情形
(一)可以抵扣非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4、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实务中,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上述法定的非应税交易——可以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税可以抵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公司为员工统一购买劳保用品(工作服、工作手套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单位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而专门购买了电脑等设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公司房产、土地被有关部门依法征收,公司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取得了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公司为加强存款的专项管理,专门购置了电脑等硬件设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实务中还有其他属于经营活动,但不属于上述可以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该情形下所发生的购买行为,其进项税就不得抵扣。
1、买方纳税人收取卖方支付的违约金
【案例1】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我国的境内公司,双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A公司支付10万元预付款,A公司应在收到预付款之日起10日内向B公司发货,B公司收到货物之日起10日内向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合同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守约方支付15万元违约金,同时守约方可要求终止合同。
合同签订后,B公司及时将10万元预付款支付给A公司。A公司收到预付款后,由于生产经营出现了一些问题,未能在合同的约定时间发货。
B公司遂要求终止合同,要求A公司返还10万元预付的货款,并要求A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为确保自身利益得到充分保障,B公司专门聘请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就该项纠纷进行专项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就该服务给B公司开具了5万元的法律咨询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过友好协商,A公司按合同约定,将10万元预付款返还给B公司,并向B公司支付了15万元违约金。
该案例中,B公司收取的15万元违约金在中国境内发生,但B公司并未发生向A公司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因此,B公司取得违约金的行为就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之外的非应税交易。
在该交易中,B公司购买的法律咨询服务,就属于购进服务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若违约金由卖方A公司收取(如A公司发货后,B公司未按时支付尾款),则对于A公司而言,所收取的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因为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了货物),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应税交易,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
【案例2】C公司是一家研发并生产智能机器人的企业。设立初期,由于研发投入较大,公司获得了一些企业给予的货币捐赠。C公司承诺,未来的智能机器人研发成功后,将会以优惠价销售给捐赠方,由捐赠方代理销售。
C公司为确保和捐款企业签订的赠送协议没有瑕疵,专门和某律师事务所合作,由该律所协助起草了一份捐赠协议,并向其支付了5000元咨询服务费,取得律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情形中,C公司受赠取得的货币资金,就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与该交易相关的律师咨询费5000元所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3、纳税人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为收入
【案例3】E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了M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10万元(含税),但款项未支付。后续M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直接注销(未向E公司追索债权)。若干年后,E公司发现M公司已注销,且无法和M公司任何人员取得联系,遂将无法支付给M公司的10万元货款转为“营业外收入”。
E公司在做上述处理时,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咨询服务,支付咨询服务费3000元,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情形中,E公司将无法支付的款项确认为收入,就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与该交易相关的会计师咨询费3000元所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