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瞎聊的时间!
相信各位税友在看过实施条例和最新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事项的配套文件以后,都知道了,对于在2026年1月起,小规模纳税人存在隐瞒收入等情况,自行更正申报或者检查发现补确认申报等情形下,造成从往期某个月份开始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需要从超过标准的当月追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从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补缴税款。
然而,税务总局也知道,这样计算应补缴税款的话,如果不允许计算补税期间追溯抵扣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能会造成补税金额巨大,给纳税人带来过重负担的情形,因此,允许该类型追溯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更正追溯登记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果该期间已经取得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未确认用途的,可以在更正申报的期间逐期确认用途,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因此,很大大咖都纷纷表示,以后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防止后期被查处,补缴税款过多,所以即使小规模纳税人期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尽量让供应商给自己开具专票,大不了收到专票以后以“滞留票”的形式,暂不确认用途,以防万一。
但其实经常隐匿收入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友都明白,对于被隐匿的那部分收入,无论是收入端还是支出端都基本不入账,并且是以个人账户收付有关款项的,销售和采购定价时,该部分销售和采购的价格,均按照“不含税”价款来确定。仅对于申报的那部分收入,及其所对应的采购事项,会取得发票等凭据,并进行会计处理。那么如果是隐匿收入比例较大的纳税人,如果仅对入账部分的采购交易要求取得专票,那么其实其在追溯登记,更正申报过程中,可以“追溯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不入账”那部分收入产生的销项税额来说,是杯水车薪的。
可能有税友会说,那就只要是采购端,无论是否入账,都让供应商开具专票等扣税凭证呗,大不了都作为“滞留票”。但这样操作大家有没有想过,会存在着两个问题。
首先,对于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取得了大量的专票作为“滞留票”,这些数据在铁军的系统中也是存在的,如果这部分对应的收入还是大量的隐匿收入不申报,那系统很容易就能对该行为发出预警,让铁军尽早介入,纠正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其次,排除被系统预警的因素,很多小规模纳税人之所以找“不开票”的供应商,不就是因为这些供应商的价格相对“便宜”吗?如果采购端无论是否入账,都让供应商开具专票,那开具专票就要增加成本的啊。既然都愿意接受增加成本取得合规专票了,那还不如直接把销售端也全额申报了呗?何苦还要承担那么大的税务风险?
所以,老戴个人瞎猜,其实这个“允许追溯抵扣”的操作,是一个在倒逼纳税人“与其偷逃税款,还不如都合规纳税算了”的“阳谋”。
当然了,这纯粹就是老戴个人瞎猜,不代表任何机构的立场,各位喜欢抬杠的税友,千万别抬杠,杠就是你对,杠就是你赢哈!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