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对价采购方的会计处理需要注意哪些关键点?
文/彭怀文
按照新收入准则,可变对价包括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可变对价的约定,会对采购方最终实际支付对价金额产生变化。
对于采购方而言,可变对价可以分为两类:(1)收到或者享受“可变对价”,是确定的,名为“可变”实际为“不可变”。比如,平价销售合同中约定给于经销商的固定比例的返利。(2)可变对价存在不确定性,采购方能否享受存在高度不确定,是真正意义上的“可变”。
采购方如果能够收到或者享受“可变对价”,就预示着采购方在未来会收到一项“资产”或减少“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因此,对于采购方而言,“可变对价”存在不确定事项的,属于“或有事项”。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因此,对于采购方而言,买卖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约定,需要根据具体的约定条款以及历史惯例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然后按照“可变对价”属于“确定事项”还是“或有事项”(不确定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如平价销售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返利比例,不管其他因素,到了约定的返利时间厂家(销售方)都会无条件予以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返利。
对于这样的“可变对价”,对于采购方而言是确定的,因此,可以按照确定事项处理。
1、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直接将固定返利从成本中扣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除外)
其他应收款-固定返利(按照采购金额乘以固定返利比例确认)
贷:银行存款等
2、厂家(上游供应商)实际支付返利
借: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
贷:其他应收款-固定返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三条规定,商业企业收到厂家的返利,不管厂家(上游供应商)是否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都需要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三条规定以及谨慎性原则,对于属于“或有事项”的可变对价,采购方在采购业务发生时,对“或有资产”不需要确认;采购方在实际收到或享受“可变对价”时,再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认。
1、享受现金折扣
借:应付账款-xx
贷:银行存款等
财务费用
说明:享受现金折扣的,采购方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收到或者享受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应根据具体情形做出恰当的会计处理,直接在当期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
采购方在实际收到或享受受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应根据具体情形与增值税相关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