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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增值税新政思维导图(20251213更新)
发布时间:2025-12-15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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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及征管配套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
 
自2025年11月1日起:
(一)不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
(会员单位或客户A——交易所B——会员单位或客户C——C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销售)
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或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发票开具:交易所B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或客户C开具结算发票。

2.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
(1)会员单位C购入标准黄金
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会员单位C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

①会员单位A凭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B开具普通发票;

②用于投资性用途的

交易所B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C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员单位C凭交易所B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会员单位C将黄金加工成投资用途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

交易所B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C开具普通发票。

会员单位C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C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2)客户C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B免征增值税。
发票开具:

①客户A凭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B开具普通发票;

②交易所B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C开具普通发票。

③客户C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C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客户应单独核算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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