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号文件和增值税法
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本公告所称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快递末端服务是指上述收寄、投递服务。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服务,是指快递企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完成快件下单、验视、包装、封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对快件进行归类、封发的业务活动。投递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将快件按约定方式投交到约定的地址或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增值税法》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5号文件对增值税法学习重要性
增值税法实施前,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增值税法实施后,混合销售不仅仅限制“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可能是两种服务,如快递服务,分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
5号文件为什么单独规定快递服务的事情,就是增值税法实施前混合销售限制“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快递包括9%运输和6%等服务,严格来说不算混合销售,需要分开核算,否则从高,这也是最近几年实务中争议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