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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口径:承租方或者出租方违约提前退租,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12-16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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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违约

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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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辽宁官方解答

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必须开具发票而不是收据?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6490958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7-2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综上所述,对于B企业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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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河南官方解答

违约金

编号:2023081515341377507

网址:https://henan.chinatax.gov.cn/eportal/ui?pageId=957d32d8af474a6d9890f161b3dfc1d3&msgDataId=f470eb912ab542dfbd9b35bb3acd87a3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2023-08-08

留言内容:

我单位出租房屋给一租户,租赁期间,租户提出提前退租,依据合同需要收取违约金,这笔违约金我单位应开发票还是收款收据给租户?另外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处理状态: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2023-08-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属于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则需要正常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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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江苏官方解答

关于房地产企业租赁房屋取得价外费用开票事宜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bf703171e4a49d7a16a74452ad72a35

问题名称:

关于房地产企业租赁房屋取得价外费用开票事宜

留言时间:2019-09-19

纳税人归属地:江苏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部分写字楼对外出租,由于承租方提前退租,我司没收的租赁押金,以及收取的违约金,应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选择什么税目和税率?相应应该缴纳哪些税费?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9-20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出租方向租入方收入的违约金和不退还的押金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项目的价外费用计入增值税的销售额,按照不动产出租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和开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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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福建官方解答

标 题:提前退租产生的违约金如何开票

写信人:黄**

咨询时间:2022-07-05

回复时间:2022-07-11

发布时间:2022-07-11

留言内容:

我司租赁职场,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前退租,按照合同约定需支付出租方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出租方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请问是否可以给我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如可以,发票项目名称开什么(可否开具房屋租金)?如果不可以,对方应该提供什么凭证给我购买方进行入账,加盖出租方公章的收据是否可以作为我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的凭证?烦请解答。

回复部门: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承租方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出租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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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广东官方解答

出租方取得不予退还的租赁保证金是否属于租赁收入价外费用,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02bedd6768e4aa4992249297589592b

问题名称:

出租方取得不予退还的租赁保证金是否属于租赁收入价外费用,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留言时间:2020-09-30

纳税人归属地:广东

问题内容:我单位作为承租方与物业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我单位需向物业支付保证金,如我单位提前结束租赁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现我单位因经营需要,在已实际发生租赁业务的情况下,提前终于与物业签订的租赁合同,物业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请问物业是否应就该笔保证金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予我单位。我方理解,我单位与物业方的租赁业务实际发生,对物业方而言,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属于因租赁业务而产生的收入,属于租赁收入的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物业方对此有异议,因此希望税务机关就该问题答疑,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30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因此,如您来文所述的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则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向接受服务方收取的押金应按上述规定并入该服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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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陕西官方解答

详细信息

标题: 仓库提前退租的违约金能否凭对方开具的收据作为税前列支的凭证?

内容:

ζ(316370669)   15:11:34各位,咨询一下,仓库提前退租的违约金能否凭对方开具的收据作为税前列支的凭证?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01100217

提交时间: 2020-11-04 15:07:5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价外费用可以并入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1-04 15:32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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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宁夏官方解答

 

宁夏营改增专题_宁夏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七)解答营改增的4个实务问题

 

二、我公司出租不动产,承租方违约提前结束租赁合同,赔付给我公司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承租方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出租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价外收取的费用,应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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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大连官方解答

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必须开具发票而不是收据

咨询对象: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与B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办公,每期的租金B去税务代开租赁发票给A.后来A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同意向B格外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B以合同未写违约金条款为由,只能开具收据而不是发票,请问这样做合理吗?B是否应该把违约金作为价外费考虑,来开具发票给A?

附件:

留言时间:2021-07-28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7-29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综上所述,对于B企业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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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违约

出租方支付给承租方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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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北京官方解答

我公司租赁的办公场所被出租方提前收回,收到出租方的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需要给对方开具发票么?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571910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7-23

尊敬的纳税人: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若未给对方提供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则不涉及增值税,不需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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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江苏官方解答

我方为房屋出租房,因业务需要提前与承租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租方一定的赔偿金,承租方是否需要向我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711017907077985484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3-04-03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给购买方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不能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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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福建官方解答

提前终止协议补偿款开票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12e3a35aaa5471498c3138db4bdbc08

问题名称:

提前终止协议补偿款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8

纳税人归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请问,本公司收回一栋办公楼的经营租赁权,并且支付给对方经营租赁权终止补偿款,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属于应税项目?对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我司?

附 件:终止协议模板.docx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贵公司提前收回办公楼经营租赁权所支付的补偿款,并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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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福建官方解答

 

福建营改增专题_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20170314

 

10.(1)营改增后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如何征收增值税和开具发票与销售行为款项结算联系怎么界定
答: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与销售行为款项结算相联系,可以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比如折扣、折让,单独的违约金、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2)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是要销售方开具红字如我单位将房产租赁给他人,合同定了一年,因为房屋拆迁提前半年解除合同,对方还未支付剩余的租金,我将拆迁补偿给对方一部分,这是有联系的吗
答:没有联系。拆迁补偿给对方一部分,不征税。
(3)那如果一次性收完了租金,退给对方半年的金额和部分补偿,也只要对退回的租金开红字
答:是的
(4)补偿款是因为属于拆迁补偿所以没有关联吗如果是我单位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是否一样
答: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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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重庆官方解答

 

重庆营改增专题_重庆国税8月4日连发两个指引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60个问题

 

9.不动产租赁企业合同未到期提前收回租赁的不动产,付给承租方的违约金,是否属于不征税范围?如果属于,应该如何开票?如果不属于,又应如何开票?
回复:不动产租赁企业合同未到期提前收回租赁的不动产,付给承租方违约金,该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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