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分拆(拆分)收入”的定义,
这样表述,是否可以
文/段文涛
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属于《规定》第十条所称“情节严重”:
三)通过为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批量办理登记注册、更改店铺唯一标识码以及其他方式违规引导或帮助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转换收入性质或者分拆收入,导致报送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22号公告
在该项规定中,“分拆收入”赫然在目。
分拆收入(含义同“拆分收入”),这个词语近几年在涉税案件的报道中,不乏提及,甚至可说出镜率颇高,但正式出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据查询,这还是第一次。
在2021年4月,新华社发布的通稿中较早出现相关表述:某演艺人员“涉嫌拆分收入获取......”。
在此后的税案报道中,尤其是骗享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或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费优惠的案件中,其作案手段几乎都离不开“分拆收入(拆分收入)”:
某金银珠宝店铺,通过拆分经营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有的经营主体注册空壳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拆分收入到多个主体进行核算......
利用两家个体工商户“消化”收入,掩盖“拆分收入”真相,企图规避税务监管。
某加油站利用第三方收款软件拆分收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他们通过拆分收入、虚构业务、设立空壳公司等手段......
通过拆分收入、设置内外两套账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骗享税费优惠......
通过控制......9户个体工商户拆分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
通过清除加油站管理系统数据、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拆分收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通过拆分收入、多次调整人员至关联企业的方法,掩盖公司实际营收规模,违规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在12月8日的“国家税务总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税务总局有关领导明确要求:......特别是严防拆分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严查无实质性经营企业违规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等行为......
征科司领导也提及,如平台内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及通过隐匿收入、分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转变主体身份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等......
然而,在实务中,包括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在内的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对于究竟何谓“分拆收入(拆分收入)”,有时也难以找到比较准确的定义,以致在案件定性方面有时颇感难以界定,有时还会出现一些不同观点的分歧
诚然,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如前所述,“分拆收入”见诸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2025年的第22号公告尚为首次,在实务中有所分歧,也属正常。
笔者以为,作为纳税人偷逃税的一种手段,无非就是从主体、客体、主观上、客观上这几方面来考量。主体肯定就是“纳税人”,客体自然是针对“税收管理制度”了,主观方面不用说就是为了“少缴税款”,最难的在于客观上的描述。
在实务中,纳税人处于“合理商业目的”对业务进行分拆,可能也会出现少缴或免缴税款的结果,但是对于此,也不宜说其就一定违反了什么规定。因此,实施此类行为是否违反税法(税收政策),其商业目的是否具有合理性就尤为关键了。
至于“分拆(拆分)收入”的具体表现倒是好表述,就是把本应是某一个纳税主体取得的销售收入人为地拆解、分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主体的收入。
为此,对于纳税人“违规分拆(拆分)收入”行为的定义,是否可以归纳表述为:
违规分拆收入,是指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将本属于同一纳税主体的收入通过各种方式分散至两个及以上的纳税主体,从而达到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的目的。
本文纯属税收业务及学术探讨,工作中以相关部门的规定或意见为准。读者若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