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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增值税法实施在即,盘一盘增值税法的核心变化(四)
发布时间:2025-12-19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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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本期,老戴继续和大家分享增值税法的核心变化。

七、“混合销售”的判断与处理原则不同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目前的增值税政策中,一项销售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的,就定义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的适用税率,根据纳税人的主业确定。但增值税法并没有定义混合销售,只是规定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那么问题来了,如何确定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业务属于一项应税交易呢?该项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如何确定呢?

这时候,又到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场了。

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项应税交易中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我们看到,确定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业务是属于一项应税交易的条件以及何种税率的事项属于主要业务,取决于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只是补充且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例如,A公司销售货物并提供送货上门的服务,该项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是主要业务,如果客户不购买A公司的货物,就不会发生后续不征求意见稿的送货上门的运输服务,因此,该业务属于一项应税交易,同时涉及不同税率的业务,其应按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作为该应税交易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么,有个问题就产生了。在当年全面营改增之时,为了确保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将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以及其他一些业务,视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事项,在增值税法实施以后,是否继续按这个过渡时期的办法执行呢?其实从业务的实质看,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明显也是存在主附关系的,如果客户不购买该些所列的货物,就不会发生后续的建筑、安装服务,如果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来执行,也应该视为一项应税交易,并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率)的。但后续会不会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发文将目前该项过渡时期的政策继续延续下来呢?老戴就不清楚了。

八、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确定方法更单一了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现行对于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是由三个方法,然后有优先顺序去确定的。增值税法施行以后,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只能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了。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纳税人新研发了一项市面上没有的产品,通过无偿转让给客户使用来试验市场反应,这时候,如何确定这项上面上没有的新产品的市场价格呢?老戴也不知道哦。

九、反避税条款更明确了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偏高并不是必然会触发反避税条款,需要同时符合无正当理由的条件,税务机关才能核定销售额。核定销售额的方式是什么呢?是否延续目前那个有优先顺序的销售额核定方式?

我们看看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呗。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本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 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情况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从上述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我们看到,税务机关启用反避税条款,核定销售额的方法,基本延续了目前的规定。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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