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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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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12-15
2025-12-15
yscblgpdr45a
关于进口老挝鲜食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44号  发布时间:2025-12-1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老方)有关老挝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老挝鲜食榴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老挝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榴莲(学名Durio zibethinus Murray,英文名Durian,以下简称榴莲)。

三、允许的产地

老挝榴莲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榴莲的果园、包装厂须经老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由老方向中方提供注册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番石榴果实蝇 Bactrocera correcta

2.榴莲果核夜蛾 Mudaria luteileprosa

3.杰克贝尔氏粉蚧 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

4.南洋臀纹粉蚧 Planococcus lilacinus

5.大洋臀纹粉蚧 Planococcus minor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老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坏果、落果和烂果等;并应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老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榴莲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老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

4.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中方要求予以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使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5.针对番石榴果实蝇,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期,使用诱捕器开展实蝇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每两周检查一次。一旦监测到实蝇,须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禁止出口。

6.针对榴莲果核夜蛾,输华果园应在整个生长期定期开展监测,重点检查果实表面是否有虫孔,如有虫孔,应及时采取剖果检查虫卵、幼虫及为害情况。此外,还需在果园内采用灯诱、性信息素诱捕等方式进行有害生物监测。一旦发现榴莲果核夜蛾,应立即采取适当的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进行根除。

7.针对杰克贝尔氏粉蚧、南洋臀纹粉蚧和大洋臀纹粉蚧等有害生物,从榴莲开花期至收获期,果园每两周进行一次监测,检查果实、茎、枝和叶上是否有介壳虫发生。除视觉检查外,还应该在枝条、茎杆处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法监测有害生物,一旦发现应进行有效防治。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榴莲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老方或其授权官员监管下进行。

2.输华榴莲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榴莲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4.输华榴莲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并采用高压气枪或水枪吹喷和刷洗等有效措施清洁果实表面,必要时可用细软干净的棉布对榴莲外表进行手工擦拭,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介壳虫、虫卵、病原孢子等。此外,如有必要应在包装厂内进行杀虫处理。

5.包装过程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6.包装好的榴莲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7.装有输华榴莲的集装箱在装箱时必须检查并确保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8.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榴莲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包括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生产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榴莲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省、市、区)、出口国家、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内,老方应按照每批输华榴莲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若两年内未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枝叶、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老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并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货物,老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Durian from Lao PD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老挝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榴莲输华贸易开始前,老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榴莲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榴莲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榴莲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公告要求对进口榴莲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老挝新发生的其他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果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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