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大家精准理解适用政策,我们针对近期的高频咨询问题,整理了一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常见问答,快来了解一下吧~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称10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不可以。依据10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也就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不可以。依据10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0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的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