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支出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出差津贴报销需要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助、补贴、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可以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应根据企业相关制度确定,不需要发票扣除。
【补充】有些省市有差旅费扣除标准,即扣除一定标准的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省市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