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手机取得专票赠送客户该如何处理?
公司购买礼品无偿送给客户,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要不要视同销售?买手机的专票能不能抵扣?我公司购买一台手机无偿送给一个重要客户,采购发票开具的是专票,是视同销售,还是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进项?
解答:

无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附件1,还以依照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无偿赠送手机(货物),都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业务在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但是并不影响在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
在增值税方面,不要把“交际薪酬消费”与“业务招待费”画等号,不要混淆。“交际薪酬消费”是个人消费,重点在“消费”,是一个动词,因此,规定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业务招待费”是费用,是费用的名称,是一个名词,包括的范围很多,既包括吃吃喝喝的消费费用,也包括无偿赠送礼品的费用。
由于增值税是链条税,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需要计算销项税额,那么购进取得专票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按规定抵扣。
PS:企业无偿赠送手机给外部人员,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