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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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5-12-15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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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提示:多数地区仅实报实销的交通费、餐费可以不征个税,部分地区有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税标准,参考以下官方解答时注意其时效性。

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湖北、湖南、山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徽:

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制定差旅费津贴发放标准,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120元)包干使用。如实报实销市内交通费及餐费,不允许按以上包干政策执行。误餐补助暂无统一标准。

福建: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的误餐补贴,每人每月400(含)元以内按实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东:

企业误餐补助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相关的凭据,例如制度规定、误餐标准、误餐事由、领取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任务、支付凭证等,同时误餐补助不能人人都有(不需要发票)。但若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薪金扣除,而不作为误餐补助扣除。

广东(广州):

自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等开支标准的通知》(穗财编〔2014〕207号)实施后,我市对于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误餐补助,在总局未有明确规定前,以个人实际发生的误餐数计算,按每人40元/餐的标准执行。超出标准的补贴收入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西:

差旅费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对于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是指除伙食补助费外,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是指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如果没有实报实销而由出差人员全部自行负担的,其取得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个人取得出差补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规定的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免税限额内的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的差旅费津贴不征税规定执行,即限额内的部分不计入收入、无需申报,超过限额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新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通知《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中所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工作人员因公在本单位所在地出差的,不发给出差伙食补助费,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返回单位(或回家)吃饭,必须在外营业性食堂就餐的不论误餐次数多少(不包括早餐),每日可发给误餐补助费”。目前,一些行业、单位按各类标准所发的,且人人都有的所谓“误餐费”不属这个范围,应如数计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宁波:

1、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9〕392号)规定: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厦门:

对有办职工食堂的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17号文“从宽从简”的政策精神及内外籍纳税人税收公平原则,集体供应工作餐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没有条件办职工食堂的单位,为平衡税负,鼓励“工作餐”服务社会化,并根据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不能在工作单位就餐,确需在外就餐的,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的误餐补贴,每人每月400(含)元以内按实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要求按实支出,也就是凭发票实报实销。现金补贴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青岛:

个人因公出差取得差旅费,对实报实销部分不予征税,货币补贴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深圳:

为了加强经费控制,提高差旅工作效率,一般单位对员工差旅中发生的除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外的部分费用实行限额内包干管理。即,员工先自行负担这部分支出,单位再给予固定标准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如单位除实报实销所有差旅费用外,还另外给予员工差旅费津贴名义的福利,则该部分福利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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