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今年8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我们自查后生产型企业存在2022-2023年度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数据,是否需要于2025.12.31日之前做申报处理,如果不处理明年会直接转内销交增值税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增值税法》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仅适用于2026年以后的增值税业务。贵公司2022-2023年的出口退税业务还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执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