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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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某再生资源公司虚开加偷税,补税罚款240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5-11-04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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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税二稽罚〔2025〕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X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8,184,216.80

 

处罚日期 2025-10-17

 

违法事实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作出罚款金额8,184,216.80元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公司2022年—2024年间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504份,发票金额61,751,777.39元,定性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导致2022年至2024年期间少缴企业所得税16,368,433.59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按照《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类违法行为第38条第二档裁量标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在检查期间积极配合检查,拟对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16,368,433.59元50%的罚款,罚款金额8,184,216.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第四类第27种违法行为第4档裁量基准:“虚开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万元-50万元罚款”,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人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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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收购废旧物品时,由于面对的基本都是自然人,缺少成本发票是行业内普遍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5月推行的反向开票政策就是为了解决这个行业难题。
如果无法取得购进发票,很多再生资源企业都采用了白条入账的方式,这当然是不合规的,一旦被发现也会被要求补税加滞,但这个违法性质不算严重,通常不会被定偷税,也不会罚款。
本案中的企业却采取了一个最糟糕的办法,那就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最终是被定性为虚开和偷税,且两者罚款取其高,另外由于虚开行为还需要被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实在是一个不明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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