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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最近遇到了一个看似很简单,但细心思考却有点意思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某公司在运营一个公众号,公司的员工也可以向公众号投稿,如果获得选稿并在公众号发表其作品的,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稿酬”作为奖励。那么问题来了,员工在受雇单位公众号发表文章,取得的稿酬,是应该按照“稿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认为企业应该按照“稿酬所得”扣缴个税,理由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普通员工并非专职记者和编辑,理应视为“其他人员”在本单位公众号上发表作品计征个税。
认为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的,则认为146号文第三条规定适用前提是“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套用在一般企业明显不合适,还是应该回归实质,将企业员工取得的稿酬收入视为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老戴个人认为,这事没那么简单,应该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要看该公司的公众号是否会接受公司以外的人员投稿。
如果该公司的公众号不接受“外人”投稿,只接受内部投稿,那么很明显,公司的员工之所以能向公众号投稿,且被选中发表后可以获得“稿酬”,完全是由于其任职、受雇于该公司的原因,那其获得的“稿酬”,就是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其次,如果该公司的公众号是接受“外人”投稿的,也要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讨论:
①“外人”的投稿作品,即使被选中在公众号发表,公司也不会支付“稿酬”
这相当于公司说,我的公众号能让“外人”投稿并选中你的作品发表,已经是看得起你了,别想要“稿酬”了,而且公众号也在接受“外人”投稿的显著的地方,明确了不会支付稿酬,“外人”如果还是同意并投稿的。这种情形下,之所以公司员工的发表作品能获得“稿酬”,也完全还是因为其任职、受雇于该公司的原因,那其获得的“稿酬”,就是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②“外人”投稿的作品,如果被选中并发表在公司公众号,公司会与员工一视同仁的支付“稿酬”
这时候,在投稿并发表作品的方面,员工就和“外人”没有区别,其并没有因任职或受雇于公司而获得比“外人”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员工在公司公众号因发表作品而获得的“稿酬”,并非因其任职或受雇的原因,而是因为其创作的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老戴个人认为,此种情形下的“稿酬”,即使是员工取得的,也应该作为“稿酬所得”计征个税。
当然了,上述只是老戴个人的观点,实务中建议税友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口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