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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选】向医药企业员工虚开饭店“富余票”,这亏吃大了
发布时间:2025-10-22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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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沪0105刑初4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202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系某某中心指派的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5〕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某某院管辖。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丁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在许*(上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餐饮公司)担任门店店长的工作便利,将许*餐饮公司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消费者未要求提供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伙同鲍某(已判刑)等人介绍虚开给无真实消费的医药等企业员工作为报销凭证。经审计,被告人丁某参与虚开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余万元。
2024年9月26日,被告人丁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丁某退出违法所得158,3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证人鲍某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丁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转账明细,某某局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及发票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在案款人民币十五万八千三百七十六元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后没收。
丁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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