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 *工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31,355.55 没收金额(元) -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2021-2023年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升降机、固定资产-其他设备-中央空调等合计289772.52元属于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违法事实二: 1)你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合计4119671.81元(其中2021年1153680.89元、2022年1309047.28元、2023年1656943.64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你单位为员工承担的学历教育费用24795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违法行为类型 *工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结果 对本次追缴房产税6297.48元处0.5倍罚款,计3148.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事实二:处应扣未扣税款256413.62元的0.5倍罚款,计128206.8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有关规定:“纳税人偷税,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有关规定:“纳税人偷税,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事实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