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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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若是受让方提前预付部分股权转让款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是否就发生了?
发布时间:2025-10-29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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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请问,自然人股权转让,若是受让方提前预付部分股权转让款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是否就发生了?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中,若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提前预付部分股权转让款时,纳税义务即已发生,需按协议约定的转让总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非按实际收款金额分期纳税。

参考:

广东省东莞市税务局在 2019 年的官方答复中明确:若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且受让方支付部分款项,即使剩余款项分期支付,纳税人仍需就全部股权转让所得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按实际收款进度分期缴纳

因此:

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的,应在第一笔款项支付时按照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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