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请问,自然人股权转让,若是受让方提前预付部分股权转让款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是否就发生了?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中,若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提前预付部分股权转让款时,纳税义务即已发生,需按协议约定的转让总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非按实际收款金额分期纳税。
参考:
广东省东莞市税务局在 2019 年的官方答复中明确:若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且受让方支付部分款项,即使剩余款项分期支付,纳税人仍需就全部股权转让所得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按实际收款进度分期缴纳。
因此:
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的,应在第一笔款项支付时按照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