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买流量不是广告支出?
发布时间:2025-10-20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当下的经营环境,购买流量增加公司商品(服务)的曝光度,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从而增加商品(服务)的销量,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的常态。

购买流量后,公司的商品(服务)会直接推送到潜在客户,增加商品(服务)的成交概率。该支出往往会占销售额很大的比重。

购买流量的支出,是可以全额列支的营销支出,还是只能限额列支的广告支出?

若被认定为广告支出,则该流量支出只能按不超过当年销售额的15%(大部分行业均如此)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需要递延到以后年度列支。在公司商品(服务)高度依赖流量支出的经营模式下,意味着该支出可能在未来永远都无法税前扣除(每年的支出都超标)。也就意味着企业每年还需要就超过规定比例的流量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何谓广告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市监广发【202555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阅该文件)的规定,广告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广告是由广告主自行发布或委托他人发布;

2、广告具有营销性,即广告的目的在于推销商品或服务;

3、广告具有媒介性,即广告的发布需要依托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印刷品、广告设施、交通工具等媒介;

4、广告具有受众不特定性,即广告可触达广泛的不特定个体;

5、广告具有非强制性,即广告宣传的内容和形式不属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国家有关规定,或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应当予以展示、标示、告知的事项。

二、购买的流量是否属于广告

对于企业通过购买互联网流量,互联网公司根据广告主的需要,对广告主的潜在受众基于模糊画像、分类、标记或其网络地址、浏览记录等,运用人工干预、算法推荐等精准投放方式向潜在受众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广告?

结合上述五个条件,分析如下:

1、购买流量展示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是广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实施的;

2、购买流量展示商品或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

3购买流量展示商品或服务时通过互联网媒介实施的;

4、购买流量展示商品或服务是向不特定个体推送的(精准投放也属于向不特定个体推送);

5、购买流量展示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国家有关规定的强制性事项,是企业的自愿行为。

五个条件全部满足,企业购买流量展示商品或服务的支出就是广告费支出,需要按照广告费的扣除标准税前列支。

过去年度已经全额在税前扣除的(发票项目可能列示的“技术服务费”等),在“以数治税”的背景下,只要监管部门将发票和合同进行比对,一切都会原形毕露。企业接下来面对的很大可能就是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罚。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