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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选】老板设公司搞股权激励是好事,结果因税被判逃税罪
发布时间:2025-10-22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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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S、L某H逃税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4刑初115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W某S,*,河南SD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D集团)、河南SD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D高科公司)原实际控制人,SQ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中瑞奇电子科技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有逃税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辩护人*。
被告人L某H,*,原河南SD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现郑州***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有逃税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4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
辩护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8]1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W某S、L某H犯逃税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华红、林国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W某S、L某H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补充侦查和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时任SD集团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W某S决定实施股权激励,将SD集团下属的已在深交所上市的河南SD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奖励予多名高管。2004年4月8日,在时任SD高科公司总经理、被告人L某H受被告人W某S的指使,安排时任SD高科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某林(另作处理)、闫某等人使用他人身份证,在深圳设立了深圳市XXX投资有限公司(简称“XXX公司”,另作处理),法人代表为吴某仙,股东分别为张某、陈某兵、徐某勤、王某娣、张某蕊、陈某德等6人。2004年5月,河南ZG橡塑模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5729335股SD高科股票过户予XXX公司,并由上述6名股东代持,各高管实际占股如下:L某H150万股,黄某宏、李某各120万股,王某林、宋某、陈某各100万股。在被告人W某S的安排下,潘某亦持有100万股。2005年5月起,被告人L某H任SD高科公司董事长职务。2006年7月,SD高科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XXX公司最终持有SD高科公司股份13460284股。
2007年8月至9月期间,XXX公司持有的SD高科公司股票允许流通之后,被告人L某H安排王某林、闫某等人将上述股票分批全部减持,将抛售股票所得人民币102813690.98元,分多次转入被告人W某S控制的“SQ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黄某宏提供的“贵*高尔夫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和王某林提供的“郑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账户。现查明,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L某H按照上述7人实际持有股份数,按每股7.4元人民币的价格,以转账或现金两种方式,分别给付王某林、李某、黄某宏、宋某、陈某、潘某人民币740万元、888万元、888万元、740万元、740万元和740万元。被告人L某H亦从中分得1000万余元,余款由被告人W某S支配。
XXX公司因未及时年检,于2009年9月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8月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XXX公司2007年度减持“大小非”股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认定该公司在2007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共计人民币12502965.2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251482.61元,并依法收取滞纳金。2013年12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W某S在河南省郑州市被民警抓获。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L某H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深圳市公安局查封了被告人W某S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被告人L某H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房。
2017年2月24日,王某林、黄某宏、李某、宋某、陈某等五人按比例代缴XXX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人民币5994000元,滞纳金人民币9557433元。2018年2月12日和3月15日,被告人L某H两次代缴XXX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人民币1665597元、滞纳金人民币2964403元。以上6人合计代缴税款和滞纳金人民币20181433元。目前XXX公司尚欠企业所得税人民币4843368.21元、罚款人民币6251482.61元、滞纳金人民币8540193.01元,合计人民币19635043.83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W某S、L某H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W某S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控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在这个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请求认定为从犯;参照福田法院先前判例,对其免除或减轻处罚;其曾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为国家做出过一定贡献,现仍为深圳民营企业家,现已将欠税本金还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做罪轻辩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请求法庭认定被告人W某S为从犯,减轻、免除处罚。
被告人L某H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控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除否认其占股150万股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做罪轻辩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L某H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时任SD集团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W某S决定实施股权激励,将SD集团控股的已在深交所上市的河南SD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D高科公司”,现名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奖励予多名高管,承诺:L某H150万股,黄某宏、李某各120万股,王某林、宋某、陈某各100万股。另在被告人W某S的安排下,潘某亦有100万股。2004年4月8日,在时任SD高科公司总经理、被告人L某H受被告人W某S的指使,安排时任SD高科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某林(另作处理)、闫某等人使用他人身份证,在深圳设立了深圳市XXX投资有限公司(简称“XXX公司”,另作处理),法定代表人为吴某仙,股东分别为张某、陈某兵、徐某勤、王某娣、张某蕊、陈某德等6人。2004年5月,河南ZG橡塑模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在未实际收取转让款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15729335股SD高科股票过户至XXX公司。2005年5月起,被告人L某H任SD高科公司董事长职务。2006年7月,SD高科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XXX公司最终持有SD高科公司股份13460284股。
2007年8月至9月期间,XXX公司持有的SD高科公司股票允许流通之后,被告人L某H安排王某林、闫某等人将上述股票分批全部减持,将抛售股票所得人民币102813690.98元,分多次转入被告人W某S控制的“SQ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黄某宏提供的“贵*高尔夫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和王某林提供的“郑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账户,而XXX公司银行账户则未留任何存款。现查明,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L某H按照上述7人被许诺奖励的股份数,按每股7.4元人民币的价格,以转账或现金两种方式,分别给付王某林、李某、黄某宏、宋某、陈某、潘某人民币740万元、888万元、888万元、740万元、740万元和740万元。被告人L某H亦从中分得1000万余元,余款由被告人W某S支配。
XXX公司因未及时年检,于2009年9月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7月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XXX公司2007年度减持“大小非”股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认定该公司对股票减持收益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07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共计人民币12502965.2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251482.61元,并依法收取滞纳金。2013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XXX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追缴上述企业所得税。
2013年12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W某S在河南省郑州市被民警抓获。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L某H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
2017年2月24日,王某林、黄某宏、李某、宋某、陈某等五人按比例代缴XXX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人民币5994000元,滞纳金人民币9557433元。2018年2月12日和3月15日,被告人L某H两次代缴XXX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人民币1665597元、滞纳金人民币2964403元。XXX公司尚欠企业所得税人民币4843368.21元、罚款人民币6251482.61元及滞纳金。2019年12月11日,W某S将XXX公司尚欠企业所得税金额人民币4843368.21元代缴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本院,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W某S、L某H无前科,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注册资料、年检报告、吊销资料,证明: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设立于2004年4月,“吴某仙”系董事长,注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中航路都会100大厦B座11楼V,张某、陈某兵、徐某勤、王某娣、张某蕊、陈某德人为股东。(经查,上述各人为李某、黄某宏、王某林、宋某等人代持股份,在各人的证言里均可证明)。2009年9月1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吊销深圳市XXX公司营业执照。
(3)“SD系”实际控制人委托协议(W某S提供),证明:W某S同李某清约定,将“SD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权力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且未经李某清同意不单方面撤回。
(4)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深国税稽处〔2013〕0038号)、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国税稽罚处〔2013〕0021号),2013年8月28日,证明:深圳市国税局经检查认定,XXX公司2007年减持“SD高科”股票,取得减持收入和利息收入102813690.98元,减持股票成本和转让费用为19455929.00元,取得收益83357761.98元,XXX公司已申报2007年第一、二季度亏损额4660.57元,则XXX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3353101.41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2502965.21元,已纳企业所得税0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2965.21元。深圳市国税局追缴XXX公司2007年度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并在前述处罚基础上加罚少缴税款50%的罚款6251482.61元。税务部门已经将XXX公司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系统,同时将相关当事人的信息推送至联合惩戒部门,暂时未发现该公司有目前有可执行的财产。
(5)银行业务受理单、代深圳市XXX投资有限公司缴纳税款计算明细等,证明:2017年2月22日,XXX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总额83353101.41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12502965.21元,截止2017年2月23日滞纳金总额19935978.03元。其中李某、黄某宏实得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均为10.653%,均代缴企业所得税1332000元,均代缴滞纳金2123874元;宋某、陈某、王某林实得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均为8.878%,代缴企业所得税均为1111000元,均代缴滞纳金1769895元;以上五人实利额占XXX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的比例为47.941%,代缴企业所得税5994000元,代缴滞纳金9557433元,合计代缴15551433元。2018年2月12日、3月15日L某H两次向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缴纳了企业所得税166万余元、滞纳金296万余元,合计缴纳了463万元,以上6人合计代缴20181433元,经统计目前XXX公司尚欠企业所得税4843368.21元,罚款62514821.61元及滞纳金。2019年12月11日,W某S将XXX公司尚欠企业所得税金额4843368.21元代缴至本院。
(6)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多份媒体上刊登的送达税务处理决定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证明:税务部门已于2013年以公告形式向XXX公司送达了相关税务处罚的文书,追缴企业所得税。
(7)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关于XXX公司逃税案件的查处、案件调查情况案卷资料。证明: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此案的查办过程。其中:《机构客户开户表》显示,代理人闫某于2007年8月3日为XXX公司开通了深圳A股的证券帐户、办理该公司资金帐户开户手续。XXX公司的证券帐户资金对账单显示,2007年8月3日至9月10日期间,XXX公司大量卖出其所持有的SD高科股票,并分7次通过转出资金合计102813690.98元。《法人授权书》显示,XXX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某仙于2007年7月27日授权薛某霞办理该公司在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的开户事宜。该案于2013年12月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移送线索。
(8)《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证明:甲方系河南ZG橡塑模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乙方系深圳市XXX投资有限公司。2004年5月22日甲方将持有的SD高科15729335股份转让给乙方,占SD高科总股份的5%,乙方同意受让该部分股份。转让价格每股1.23元,转让总价款为19347082元。
(9)河南ZG橡塑模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河南ZG橡塑模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XX投资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
(10)多名高管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银行流水记录,证明:陈某、宋某、黄某宏、王某林等人关于收到股权激励的相应款项。陈某共收到740万元,分别如下:2007年10月26日78万元,2008年1月15日50万元,2008年9月28日100万元,2010年3月15日376.27万元,及136万元的差额陆续从L某H处领取现金;宋某共收到740万元,2011年8月9日通过郑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到476.77万元,约264万元的余款系L某H多次现金支付;黄某宏共收到880万元,2007年通过贵*高尔夫度假中心收到528万元,2010年4月通过郑州**公司收到301万元,其余52万元记不清了;王某林于2011年以ZR商贸公司账户(已注销)收到L某H的300万元。之后以提现方式取走,现ZR商贸公司已注销。王某林《关于第一笔奖励金的说明》,2003年W某S回来当老板后承诺给其的股权奖励是100万股SD高科股权。2007年,XXX减持SD高科股票后,L某H告诉其等,老板W某S说现在集团资金紧张,同意先支付一部分奖励资金,其余的以后再说。L某H让其给一个公司账号,其给了郑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账号,2007年9月此账号收到奖励金274万元。
(11)SQ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河南SD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SD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叫**投资)、河南SQ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伊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银SQ电子有限公司、郑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贸易有限公司、郑州**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商贸有限公司、金*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等的工商注册资料,证明各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及被告人任职情况及W某S时系SQ控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系SD集团及SD高科实际控制人。W某S控股SQ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Q控股),SQ控股则控股SD集团(前身为河南SD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SD集团控股SD高科公司。
(12)上市公司SD高科公司系列公告证明:
A.河南ZG橡塑模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2004年5月22日以每股1.23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15729335股SD高科法人股转让给深圳市XXX投资有限公司。
B.200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董事长冯某岗、总经理L某H、财务总监陈某、董事会秘书王某林。XXX公司为第二大股东。
C.2006年年度报告,公司董事长L某H、董事会秘书王某林、董事李某、监事宋某、副总经理黄某宏、陈某、潘某。XXX公司为第二大股东。
D.L某H简历,刘于2005年5月任SD高科董事长。
E.2007年半年报告,公司董事长L某H、董事会秘书王某林、董事李某、监事宋某、副总经理黄某宏、陈某、潘某。XXX公司为第二大股东。
F.2008年半年报告,XXX公司已不是公司前十大股东。
G.2009年三季度报告,公司负责人为L某H。
H.2009年11月20日,河南SD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SD高科股份转让与河南ZH置业有限公司,占29.24%,为SD高科第一大股东。后河南ZH置业有限公司将所持股份部分转让至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为第—大股东。
(13)银行流水及涉案相关公司及人员的银行账户资料。证明:XXX公司在深圳商业银行(现平安银行)的账户与郑州**贸易有限公司、河南SD科技发展有限公司、SQ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贸易有限公司、SD高科公司等公司存在资金往来,且在2007年9月前已将减持股票所得款项全部转出,XXX公司银行账户则未留任何存款。
(14)公安机关提供的2935万元资金的流向图及相关银行开户资料、流水。证明2010年3月12号由河南ZH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李某清所有)转账2935万元到郑州丰泽商贸有限公司。2010年3月15日,郑州丰泽转账376.27万元到郑州庆达公司,这376万余元为陈某所收;2010年的3月25日、31日郑州丰泽3次转账共计18812100元到郑州**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勇);2010年4月2日郑州丰泽转账301万元到上海上玄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据查由黄某宏收到了这301万元;2010年4月16日郑州丰泽转账了376万元到郑州ZR商贸有限公司,据查该376万元为王某林所收。郑州**特商贸有限公司收到了1881万元之后,转账了476.77万元到郑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据查该款由宋某所收;李某(W某S的朋友)帮助W某S代收到了999.9万元后,转到W某S账户共计600万元,然后W某S通过自己的账户转了150万元给潘某。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林的证言,证明:其在2001年至2011年在河南SD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秘书,主要负责上市公司信息咨询和公告发布。其不知道XXX是谁的公司,其只知道跟SD系有关联,XXX公司是SD系老板W某S控制的公司,SD系有很多壳公司,XXX公司算是SD系公司的壳公司。2007年闫某打电话给其问XXX公司什么时候减持股票不违规。XXX公司要减持SD高科的股票,其作为董秘,知道XXX公司是SD高科的股东,持有1000多万股股票。XXX是从河南工业大学下面一家公司(名字、时间都记不清了,好像是做模具生意的)接手这1000多万股的法人股,支付了股票款。转让股票的协议是L某H安排其送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还有河南工业大学的人,没有XXX公司的人,但XXX公司出具了委托其办理股票过户手续的委托书。其不清楚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XXX公司减持SD高科股票的钱总体来说,拿去还债了,2007-2009SD系出现了债务危机,2007年整个SD系(包括上市公司)合计起来就有30多个亿元债务,XXX公司卖股票的钱都是去还债了,当时所有卖资产的钱都拿去还债了。其不清楚是谁决定XXX公司卖股票还债的,董秘不管这事,其没有帮助SD系注册成立公司。SD集团向XXX借股票一事是L某H叫其发的公告。作为董秘,其听董事长L某H的指令办事,其不清楚XXX公司在减持股票后有没有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其也没有收到也没听说过深圳市国税局调查XXX公司税务的事情。SD高科在深圳有三家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协调这三家公司跟SD高科之间的事情,深圳总部是L某H管理的。XXX公司归SD高科深圳总部管,是L某H在管理。XXX公司的注册资金都是从SD集团来的钱,SD集团有很多壳公司和个人名下的钱。XXX公司的股东陈某德、陈某兵、王某娣、徐某勤、张某蕊、张某,其中王某娣是其的一个远房亲戚(在郑州六十一中当老师),其他人是其下属(SD集团员工)从外面找来的身份证,用来注册壳公司,归SD集团管理。是L某H让其把这些身份证交给闫某注册XXX公司的,不清楚W某S对此是否知道。当时SD集团有个资金部,资金部在管理银行资金的事情,资金部是L某H在负责管理。注册XXX公司的目的就是要接手模具公司转让的股票,这是L某H安排其做的。SD高科的财务是陈某。XXX公司减持SD高科股票的钱用来替SD集团还债没有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决议,都是W某S说了算,L某H来执行。SQ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河南SQ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河南SD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贸易有限公司、郑州**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丰泽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博浩贸易有限公司,这些都是SD系的公司,SQ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是W某S在北京的公司,河南SD置业有限公司是SD集团下面的房地产公司,河南**贸易有限公司、郑州**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丰泽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博浩贸易有限公司都是SD集团的壳公司。SD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基本不管事,都是老板W某S说了算。2003年W某S通过把SQ控股公司控制SD集团,从而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2007年8、9月,L某H说XXX公司要减持SD高科的股票,让其把握时间窗口,注意减持股票不要违反相关规定,当时其把握好时间窗口,在这个时间段内其叫闫某减持XXX持有的SD高科股票,价格就是市场价格。
2005年W某S以跟随W某S工作为条件,向其及L某H等六个人说,将XXX公司持有的SD高科股票作为奖励分红或期权分给大家,其中L某H150万股,李某、黄某宏各120万股,陈某、宋某、王某林和潘某各100万股。2007年减持股票的钱回到了SD集团,2007年至2009年SD集团经营困难,W某S就在2009年交给李某清接受重组,2009年L某H在重组中还说尽量把XXX公司的税金留足。2011年SD集团经营开始恢复正常并盈利了,L某H向李某清要回当年W某S承诺的分红,按照当年减持价格7元/股计算,各人所得金额为其、陈某、宋某、潘某各700万元,L某H1050万元,李某、黄某宏各840万元共5530万元。减持股票剩余的约4500万元,除了交税,剩下的都是W某S的钱了,实际有没有给他其不清楚。XXX公司税方面的事情是L某H在弄。XXX公司欠税的责任不应由其来承担交税的责任,当时是L某H和W某S在处理这个事,应该由他们来负责税金。大概2011年,L某H说分红剩下的钱应该给W某S,其说那应该把税金留足。L某H曾说,XXX公司减持的钱,SD集团先用,分红的事情以后再说。
2007年8月L某H召集其、李某、陈某、宋某开会,黄某宏其不清楚是否参会,潘某没有参会。开会时L某H说股份减持了,按照之前老板W某S承诺给大家的奖励股份数发给大家。按照减持价格7.4元计算(其应得740万元),留用的大概3000多万元就用于交税了,交完税就给老板W某S。L某H叫他们各提供一个公司银行账户,L某H转了200多万元到其指定的一个公司银行账户,该公司按照其安排转了几十万元到南阳市一家公司,剩下的钱就借给SD房地产公司,该公司还给其现金。剩下500多万元,L某H称老板W某S要求这些钱先给SD系公司用,也计算利息。到了2011年,L某H称不能计算利息,只能给其本金了,就把300多万元打至其指定的郑州ZR商贸公司建设银行账户,另外200多万元L某H直接给其现金。W某S当时没有参加这个L某H给六个高管兑现股份的会,但是2004年给七个高管承诺奖励股份的时候,W某S是亲口给大家宣布各个高管应得的股份数。其知道张某蕊代表L某H持有150万股的事情,平时都是直接向L某H汇报工作,由L某H安排工作任务。其辨认出武某刚、L某H、W某S。
(2)证人闫某的证言,证明:其知道XXX公司,2004年王某林叫其注册的,说公司(其理解是集团公司)要成立一家新公司,不要用SD高科的人去注册,其具体办理XXX公司注册资本转账操作。XXX公司的注册股东中,法定代表人吴某仙是其舅妈,她的身份证是其找她要的,其他人的身份证是王某林给其的,注册完之后其就还给王某林了。2007年8、9月,其在中山伊达公司上班,王某林叫其回深圳把XXX公司的股票卖掉,其就按照王某林的安排去罗湖那边深南东路一家证券公司大户室,把XXX公司所有股票全部减持,价格也是王某林安排。王某林让其卖股票的时候,其才知道XXX公司持有SD高科的股票。股票减持完,所得资金王某林让其转到XXX公司在深圳商业银行的账户上。其不记得其有没有将减持股票的钱转出证券帐户,不清楚股票减持的钱的去向。XXX公司的证券帐户是其2004年经办的,留了其的电话,其觉得XXX公司开立证券帐户是集团公司的行为。XXX公司的纳税申报是武某刚负责,他当时是SD高科深圳总部的财务。W某S是2008年以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SQ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是W某S的公司。其不清楚L某H的老婆秦某有没有介入分奖金的事,当时L某H说SD高科的高管直接持有SD高科的股票影响不好,让6名高管拿其他人的身份证来代持,其于2004年拿了陈某兵的身份证交给了L某H或者王某林,但如何办理代持的其并不清楚。W某S给6名高管当面说的股票是100万股,后来王洪勇是说还有潘某加入受奖励的股票数也是100万股.W某S和L某H说过股票减持的事,减持的价格是每股7.4元。没见到笔录。其辨认出时任SD高科董事会秘书王某林、时任SD高科董事长L某H和时任SD高科实际控制人W某S。
(3)证人李某琴的证言,证明:其是2003年3月经闫某介绍到SD高科公司深圳管理总部的办公室上班,负责人员接待、出纳工作。SD高科公司深圳管理总部武某刚办公室有他的一个保险箱,其在里面曾看到XXX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其当时以为XXX公司是SD高科的子公司,就没有问武某刚。其没有担任XXX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其曾把身份证借给闫某,没有问具体用途。那段时间其在武某刚的保险箱里还看到3个河南人的身份证和XXX公司公章、财务章,在武某刚办公桌上还看到XXX的公司章程,其在武某刚办公室见过他在签“吴某仙”字样的资料。(给李某琴辨认瑞恒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关于聘任经理的执行董事决定》、《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上“吴某仙”的签名)上述签名是武某刚在他办公室办公桌上签的。其当时和他在一个办公室,其坐在他对面办公。XXX公司的工商注册、税务注册以及纳税申报是武某刚在负责,其记得其在武某刚的办公桌上看到过武某刚填写的XXX公司的税务申报资料,填写内容是纳税零申报。2007年,陈某让其办理过XXX公司的银行转账,其不清楚钱转到哪去了,转账的对方账号是武某刚告诉其的。除了其,武某刚也转过XXX公司的银行账户。闫某没有转过XXX公司的银行账户。XXX公司是闫某经办注册的,其见过她拿到多人的身份证在办注册做公司股东。XXX这家公司比较神秘,电话留的是SD高科深圳总部的电话号码,武某刚还说如果有人打电话过来就回复有这家公司,这家公司没有实际经营。闫某拿其的身份证去注册成为XXX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其对深圳市XXX投资有限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进行辨认,并指出上面“吴某仙”的签名为武某刚签的。
(4)证人武某刚的证言,证明:2004年6月,其到SD高科应聘会计职务,7月SD高科把其派到深圳管理总部做会计,具体负责做深圳伊达公司和XXX公司的财务。2004年7月其到SD高科深圳管理总部时,时任财务孔某慧把XXX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机构代码证、吴某仙法定代表人私章、XXX公司公章、深圳商业银行账户资料等都交给其了,同时告诉其吴某仙的身份证在闫某那里。2005年至2007年,其曾办理过XXX公司的转账,都是L某H或高伟安排其转的,说是安排资金倒帐使用。2005年至2007年XXX公司转账没有申报纳税,因为当时是资金倒帐,挂往来账,XXX公司没有实际收入和业务。2007年下半年L某H来深圳管理总部给其们说过这事,他说XXX公司不让其们财务人员管了,当时闫某和李某琴也在场。其在银SQ公司工作期间,听说深圳市税务局打电话到中山伊达公司找其,其当时就怀疑XXX公司税务上有问题。因为L某H不让其们财务管XXX公司了,其估计是税务欠税的问题,当时转账时,L某H说是倒帐,XXX公司有多少钱进账,就转出多少。
(5)证人薛某霞证言,证明:2007年其在SD高科公司证券部工作,2008年任SD高科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7年,L某H(要不就是王某林)叫其给XXX公司开设银行账户,L某H当时是SD高科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开户所需资料如工商资料、机构代码证、吴某仙的身份证都是L某H(要不就是王某林)交给其去开户的。叫其办这事的人要不就是L某H、要不就是王某林,反正是他们其中的一位,具体是哪一位,其记不清楚。
(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于1997年任SD高科公司财务总监,2010年4月从SD高科离职到河南ZH置业公司任财务总监。如果SD高科与XXX公司有资金往来,那就是L某H安排其进行银行资金调拨。SD高科在2004-2010年期间董事长L某H,董秘王某林,实际控制人是W某S,W某S没有任任何职务。其不知道XXX公司。L某H在直接指挥SD高科的经营管理。如果郑州**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与SD高科有资金往来,都是L某H安排的,具体资金往来时间其记不得了。其记得这两家公司与郑州市丰泽商贸有限公司是SD集团的公司,SD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也是W某S。W某S在开会的时候称给大家进行SD高科股份奖励,并宣布了各自的股份数。其有100万股XXX公司当中的陈某兵是代持其股份的,在2004年L某H说其是SD高科高管,直接持有SD高科股票影响不好因此要求6个高管拿其他人的身份证代持,其将陈某兵的身份证交给了L某H或者王某林之后就不清楚他们具体怎么操作代持了,此其只知道代持了100万股但是并不清楚陈某兵在XXX公司当中的持股比例,也不清楚其他人跟潘某的股票数,但是他记得减持的价格是7.4元。W某S给其六个高管当面说了受奖励的SD高科股票数,后来听说还有潘某,加入受奖励的股票数100万股。2007年下半年L某H说奖励的股权可以流通减持了,按照每股7.4元计算,让六个高管提供对公银行账户,同时L某H说现在SD集团经营困难,会给大家兑现一部分钱,再留一部分钱给SD集团用,算是集团借大家的钱,并让其留500万元借给SD集团。2007年7月股票减持完后,L某H给我们说过把减持后的税金都留足了,留了2000多万元。2017年1月,王某林被公安局抓了,L某H找其、李某、黄某宏等开会,其问L某H留足的税金去那里了,L某H称给W某S拿走了,说曾经让L某H老婆秦某给了W某S现金,至于怎么拿、什么时候拿的,L某H没有说。其他六个高管都是找个对公银行账户给L某H,分多次来收股权激励收入,都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认为税款已经预留。在李某清接受SD系公司之前,兑现一部分股权激励的钱,留了一部分钱在SD公司,留的钱在2010年李某清接受SD系公司后,L某H按照股权激励钱和借给SD系公司的钱利息计算,最后一次补齐欠我们的钱。
(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于1997年在W某S的劝说下到SD集团工作,2001年与W某S一起离开SD集团去北京做事,2004年与W某S又回到SD集团,W某S让其当SD集团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下半年其辞职。其不清楚XXX公司的情况,不认识吴某仙。其也不清楚河南ZG橡塑磨具国家工程研究院中心有限公司和范某勇。2006年7月SD集团和XXX公司签署的《垫付对价合同》,约定XXX公司以持有SD高科的3119066股为SD集团先行垫付,合同上是其的签名和SD集团的公章,平时其签字的文件太多了,应该是L某H拿给其的签字。因为当时W某S跟其说过,SD集团的资金只L某H点头同意就可以签字。2002年W某S从北京重新回到SD集团公司成为实际控制人,2004年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的SD总部SD数码大厦9楼开会,W某S跟L某H、黄某宏、王某林、宋某、陈某及其六个高管开会说第一个一年激励计划,把SD集团持有SD高科的未流通股奖励给大家,L某H150万股、其和黄某宏120万股、王某林、宋某、陈某各100万股。没有会议纪要,都是开会的时候说的,大家也没有签字的材料。快要到2007年时候,L某H就跟其说W某S把潘某加入奖励计划了,潘某分得了100万股。2007年7月,L某H给其五个高管说奖励的股票减持完了,减持的价格是7.4元,可以兑现给大家了,也留足税金2000多万元,但是因为现在SD系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先用一段时间,先救救急,但没有说什么时候给大家兑现。后来其找到L某H,L某H在郑州建行总部的老婆秦某多次合计给其分了888万元元。2017年1月,王某林被公安局抓了,L某H找其、陈某、黄某宏等开会,其问L某H留足的税金去那里了,L某H称给W某S拿走了,至于怎么拿、什么时候拿的,L某H没有说。L某H称XXX公司税金、滞纳金罚款共计3000多万元,让各自按照XXX公司股权激励的钱,按比例承担欠税。其与黄某宏、宋某、陈某、王某林5人按照XXX公司股权激励的钱按比例承担欠税一共交了1555万元,其认为应该由造成XXX公司欠税的人来承担罚款。
(8)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大概2004年,W某S在SD数码大厦9楼的会议室召集高管开会。其、L某H、李某、黄某宏、陈某、王某林参会,W某S在会上宣布用SD高科的股权激励大家,并公布各人股数。开会结束后,L某H让其六个各自去找个身份证,其当时找了陈某德的身份证交给了L某H。大概2007年下半年,L某H给其五个高管开会说奖励的股权变现了,每股价格是7.4元。会上有人问L某H税金留了没有,当时其也问了,L某H说税金已经留了,此后便让其提供账户接收股权奖励变现的钱了。2017年1月,L某H说W某S深圳那家公司出事了,在追缴税款,其问L某H说当时称已经留足税金了,这是怎么回事。L某H称税金已经被W某S一点一点拿走了,W某S怎么拿走的,他没有说。W某S只有第一次给我们开会,说给我们股权激励,其他场合关于股权激励操作的事情都是L某H。兑现奖金的过程时间比较长从07到11年,前面几次都是到L某H办公室领取奖励金约260万元左右,每次都写收条给L某H,其最后一次领取奖励金的时候L某H已提不出现金的名义,要求其找个公司接受,其就将郑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的名义接收了L某H的2011年8月9日接收了476.77万元的奖励。其有拿其他人的身份证代持XXX公司的股份,但是不清楚具体的过程,陈某德与其是没有关系的,是L某H让他在外面找的身份证。
(9)证人黄某宏的证言,证明:2004年,W某S在SD数码大厦9楼的会议室召集高管开会,在会上宣布用SD高科的股权激励大家,其中L某H150万股、李某和其得到120万股、王某林、陈某、宋某、潘某各100万股,等股权变现了就分配给大家。2007年下半年,L某H跟其说股权流通变现了,其分得888万元。当时L某H强调税金已经留足了。2017年1月12日W某S给其电话说XXX漏税,他现在没有钱,要其几个高管赶紧筹钱让其联系L某H。L某H、李某、陈某和其约在郑州商量,L某H传达W某S的意思,要大家抓紧筹钱,不然W某S被抓了就会把几个分了钱的人全部咬出来。大家问L某H不是说已经留足了税金2000多万元,怎么现在还欠税。L某H说税金已经W某S拿走了,怎么拿的L某H没有说。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银行明细证实了在10年4月2号通过上海尚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接收301万元奖励的书证。
(10)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W某S曾跟其见面谈工作的时候说过要给其一笔股权奖励,其也有一份。大概2008年W某S或L某H告诉其股权奖励的钱变现了,钱要留在SD集团房地产项目(加收利息),SD集团帮其理财,其同意了。2009年SD集团因为债务危机,卖给了李某清。其心里想这笔奖励的钱也拿不回来了。没有想到2011年,郑州那边一个人联系其让其回郑州拿当年SD集团奖励其的钱,好像是在正宏置业公司的账务室,其就提供了南京瑞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给对方。其不知道深圳XXX公司减持SD高科股票后,有无向深圳市国税局申报纳税。2017年春节W某S打电话给其,说当年给其股权奖励的钱来自XXX公司,没有缴税,让其拿钱补税,其回复拿到奖励钱已经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没有缴税是公司的事情。
(11)证人张某中的证言,证明:2001年河南SD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ZG橡塑磨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探讨合作,由ZG公司向SD集团转让相关技术,SD集团向ZG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以SD集团持有SD高科上市股票支付),2001年6月18日SD集团将其持有SD高科9252550股过户给ZG公司,这个计划刚刚实施一半,ZG公司还没有向SD集团转让相关技术,W某S就回到SD集团了,并成为SD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其就辞职了。其在当SD集团董事长的时候,ZG公司没有向SD集团支付转让股票款。这个事情W某S是清楚的,因为当时要收购我们五个人持有的SD集团股份时,我们都把SD集团的资产和负债清点了,包括将其持有的SD高科9252550股过户给ZG公司,这样才好向W某S谈收购价格。
(12)证人李某清的证言,证明:其于2009年同W某S签订了《SD系实际控制人委托协议》,只是意向性协议,后W某S把SD系股权过户给债权委员会,该协议就没有实际执行。其不清楚XXX公司,L某H、W某S也未与其谈过。2010年至今,其无偿送给W某S2000多万元。2010年3月河南正宏置业有限公司转账2935万元给郑州丰泽商贸是何事、是否涉及宋某、陈某、黄某宏、李某、L某H等人,其不清楚,需要问财务。
(13)证人张某蕊的证言,证明:其身份证丢失,然后不知道2004年有没有借身份证给L某H使用,也不知道李双河为何要借其身份证,也不知道其在XXX公司持有股份。
(14)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W某S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民警在郑州火车站东广场被侦查抓获。L某H于2018年4月16日到深圳市经侦支队投案,同时缴纳了463万元的税款及滞纳金。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L某H的供述:其想起2013年去深圳仪表公司见到W某S,W某S有提起过XXX公司。其没有吩咐安排SD高科的人(王某林、闫某、武某刚、薛某霞等人)去办理XXX公司的工商注册、银行转账、股票减持等事情。如果要办,就是W某S直接吩咐安排,因为W某S有个习惯,虽然不是董事长,但是很多事情均是绕过控股的公司董事长直接找业务员谈事。张某蕊股东是其哥刘某伟的老婆,当时W某S为了注册壳公司叫我们收集亲友的身份证给他,其就找了张某蕊的身份证给他使用。其于2005年5月开始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XXX公司是W某S安排设立的不是我设立的,SD高科深圳管理总部是W某S安排成立的,其当负责人其只负责上市公司的事情,不是上市公司的事其是不会参与的,其在SD集团负责协调集团下面的公司的银行贷款,协调好之后由各子公司走自己的审批流程,子公司不同意其就直接找W某S,其是SD集团的实际控制人。W某S肯定知道XXX公司的钱到了SD集团的壳公司了,因为这是老板的钱。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博浩、**等公司都是SD集团管辖的壳公司,这些公司资金调拨由财务宋某审核,其签字审批。
2004年XXX公司从河南ZG橡塑磨具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购买1500多万股SD高科股票一事,其当时还是SD高科总经理,不是董事长,所以不清楚。SD集团的后六位小股东如某直来自郑州工学院,W某S和其他五位股东来自河南省物理研究所,河南郑州工学院后来被郑州大学兼并了。河南ZG橡塑磨具中心有限公司就是郑州工学院的下设公司。
2004年至2007年XXX公司是SD高科的第二股东,但是其比较少去关注这些。2006年SD高科股权分置,SD集团向XXX公司借股3119066股,当需要支付对价的时候,其就告诉W某S,W某S来决定如何实施。SD高科只是负责发公告。
2009年李某清重组SD之后大概在2011年我们向李某清提出,W某S在之前承诺给我们团体奖励,现在SD集团被你们收购了,能不能考虑把W某S承诺的奖励补偿给我们团体。李某清叫财务去核实,也应该找了W某S核实此事,经核实后就把这个奖励补发给我们了,具体应该是李某清和W某S负责对接,其总共收到1000多万元,其中有700多万元是通过其老婆秦某收的。其不清楚1000多万元如何来的,也不清楚2010年3月12日河南ZH置业转的2935万元。其不清楚XXX公司逃税的事,王某林被深圳公安抓了之后,W某S找其商量提出向受奖励的7名高管借款并签个协议用汪在深圳的公司做抵押,将来公司上市了就还钱给大家,之后其和李某、黄某宏、陈某见面谈这个事大家都答应了,让W某S来处理逃税的事情,后来W某S又不答应签借款协议。
(2)W某S的供述:其在侦查阶段否认自己是SD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否认知情通过河南ZG橡塑模具转让股票给XXX公司,否认知情XXX公司减持股票以及获利分红、余额去向,否认对XXX公司减持股票的相关资金进入SQ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账户的事情知情,否认有指使下属在通过XXX进行高管股权激励过程中有逃税行为,否认知道XXX公司因欠税被行政处罚的事。
其是SD高科的控股公司河南SD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创始人之一,1996年SD高科上市时其是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2000年因公司内部矛盾其离开公司,2002年SD高科公司又请其回来,当时其持股70%并兼任董事长的北京SQ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河南SD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概70%的股份。其让L某H任SD高科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让李某任河南SD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其是这两家公司的老板,负责公司整体决策,不负责具体业务。2002年其回郑州后,2004年其就把SQ公司银行账户交给河南SD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打理,其只负责三个公司整体经营,不负责具体财务。SD系公司共分为三项业务,至于这些事项的钱的问题都是由他们三块自己筹划考虑的,其这里是没有钱的,在事项审批时,其就问他们有没有搞得到钱,如果他们说能搞到,其就同意,否则其就不同意。L某H负责SD集团以及SD高科公司的资金调拨。
其不知道河南ZG橡塑模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也不清楚河南SD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否有帮XXX公司支付受让SD高科股份的转让款。2001年河南SD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的SD高科9252550股转让给ZG公司(总价19430355元),其已离开公司不知情。ZG公司转让股份SD高科15729335股(总价19347082元)给XXX公司其也不知道。2005年2月6日,SD高科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账户(尾数1021)转账给XXX公司深圳市商业银行账户2202106.9元,同日XXX公司该账户转账200万元到河南SD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账户(尾数1263);2005年4月1日,SQ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户转账1800万元至XXX深圳市商业银行账户,同日,XXX此账户转1734万元到河南SD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账户(尾数1263)的情况其均不清楚。
其不清楚2006年7月河南SD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就SD高科股权分置改革向深圳市XXX投资有限公司借股3119066股,但其知道股权分置改革这事,至于具体怎么实行SD高科董事长L某H没有跟其讲。
其不知道XXX公司在2007年全部减持SD高科15729335股股票的事情,当时其只关心和决定河南SD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多少股票可以卖,卖了股票可以还多少借款。具体怎么卖其不清楚。当时河南SD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为地产业务,有很多借款,就注册了很多壳公司用来借款和还款,其不清楚这些壳公司是否有XXX这家公司。郑州丰泽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商贸有限公司、郑州**贸易有限公司其都不认识。其控制SD高科、河南SD置业有限公司、SQ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河南SQ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河南SD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金*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这些关联公司。其他一些公司不清楚。
2008年9月,河南SD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外有十几亿元的高息借款,经营困难,在郑州市政府的出面协调下,河南SD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包括SD高科公司)以及子公司全部卖给了河南ZH置业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全部由郑弘置业接手。其离开河南SD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来到深圳,2012年注册成立深圳市中瑞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其打电话给找李某清说起XXX公司的税事情,李某清称L某H、黄某宏、李某、陈某、宋某、潘某、王某林从XXX公司拿到钱了,叫其不用管这事。之后其见到L某H、陈某和电话联系黄某宏,上述三人承认从李某清那里拿到跟XXX公司有关钱,也承认七个高管拿钱的比例,按照每股7.4元,共计5500万元。当时XXX减持收入近一亿元,成本是2000万元。收益大概8000万元,剩下的2500万元还在李某清那里。案发后其了解到XXX公司注册登记的六名股东实际上代表SD高科公司高管L某H、李某、黄某宏、陈某、宋某、王某林、潘某等七人,该七人为XXX的实际控制人,这些人也都是SD集团和SD高科的高管人员,李某清把SD集团重整起来后,L某H他们这七人以他们在2007年借钱给SD集团(XXX公司减持SD高科股票的钱回到了SD集团)为借口向李某清要回当时的借款,2012或2013年上述人员从SD集团新老板李某清那里共要得5530万元,其中L某H要得1050万元,李某、黄某宏各自要得840万元,陈某、宋某、王某林、潘某要得700万元。
其有收到河南ZH置业有限公司的钱,具体多少钱其不清楚。因其在北京的公司叫SQ控股欠卢某强1亿元,2009年9月其把SD系公司全部给了李某清,李某清已经实际接收了SD系的债权,之后其找李某清要钱,称公司还欠别人钱,让对方给其钱还钱。于是李某清就给了一部分钱。2010年11月26日起其收到河南ZH置业有限公司转来的多笔资金共计收到1200万元。这是李某清给其的钱,是为了还卢某强的,和XXX公司无关。
其以2009年把SD集团零转让给李某清为由,通过L某H要求李某清给其2000万元,不然去郑州市政府闹且不认2009年与李某清的协议,并承诺L某H各得1000万元。李某清答应并要求其提供账户,因为担心李某清凭借条要求其还钱因此向L某H提供了李某的银行账户。其不清楚为什么L某H只向账户里面转了500万元,有可能转账到其他账户了。这500万元当中有150万元其转给了潘某是为了还借款。其辨认出L某H。
4.鉴定意见: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证明:2007年8月24日至2007年9月12日,XXX公司通过其银河证券资金账户5916户,将2007年减持"SD高科"股票后资金102813690.98元取出(取出保证金),分别转至XXX公司深商行3070户、XXX公司中信行1927户,然后与账户内部分其他资金一起转出。其中:
(1)2007年8月24日XXX减持股票后将收入的2000000元先后转入SQ控股、SD商业公司账户;
(2)2007年8月28日XXX减持股票后将收入的11000000元先后转入SQ控股、SD集团、SD连锁商业等账户;
(3)2007年8月30日XXX减持股票后将收入的4350000元先后转入SQ控股、SD集团、SD连锁商业等账户;
(4)2007年8月30日、9月3日XXX公司共转出合计6117万元。经查,流向如下:2007年9月5日将310万元转向贵州省贵*高尔夫度假中心有限公司;2007年9月6日将274万元转向郑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7年9月11日将774万元转向南京**礼品经营部;2007年9月6日、19日共计转账4758万元至**公司,又经过**公司等账户多次分转,河南**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共收款2500万元,金*不动产共收款360万元;
(5)2007年9月6、10日XXX公司于共转出合计2429万元至**公司后,部分再转入SD置业、SD高科、金*(郑州)不动产有限公司、河南SQ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等公司账户。
5.电子数据:李某的开户资料、王洪勇的开户信息以及交易明细,王远思、L某H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的光盘两张。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予以确认。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控辩双方的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L某H是否占SD高科股票150万股的问题。经查,王某林证明其知道张某蕊代L某H持有SD高科150万股票;李某也证明2004年在SD数码大厦9楼开会,W某S跟L某H、黄某宏、王某林、宋某、陈某及其六个高管开会说第一个一年激励计划,把SD集团持有SD高科的未流通股奖励给大家,L某H150万股、其和黄某宏120万股、王某林、宋某、陈某各100万股;黄某宏证明2004年,W某S在SD数码大厦9楼的会议室召集高管开会,在会上宣布用SD高科的股权激励大家,其中L某H150万股、李某和其得到120万股、王某林、陈某、宋某、潘某各100万股;此外多份证据也证明事后L某H等人也按照被许诺的SD高科的股票份数获得了奖励。以上证人证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足以证明L某H虽在法律上未实名持有SD高科股票,但实际上按150万股SD高科的份额享有相应财产权益。
二、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逃税罪的犯罪主体为纳税人,具体到本案中,则为XXX公司。鉴于公诉机关已对XXX公司做出不起诉决定,本院仅对被起诉的被告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是否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XXX公司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符合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L某H安排设立XXX公司,直接决定XXX公司的股票减持及资金转出等事宜,应认定为XX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W某S作为SD集团等公司实际控制人,对XXX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无可争辩的决定权,其明知XXX公司减持股票及未纳税,却仍予以放任,因此也应认定为XX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院认为,XXX公司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人W某S、L某H,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W某S、L某H能基本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表示认罪认罚,且积极代缴XXX公司所欠税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应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宣告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W某S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L某H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W某S代深圳市XXX投资有限公司缴纳的税款人民币4843368.21元移交税务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查封的W某S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房产、被告人L某H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房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代)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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