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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25-10-23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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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实务问题

文/段文涛

【咨询问题】我公司是成立于2024年3月的一般纳税人,资产总额从2024年8月底开始超过5000万元,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认定是小型微利企业,请问我公司从何时起不能适用“六税两费”税收优惠政策?

我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分次实缴的,我公司的营业账簿印花税是按次缴纳的,2024年8月之前是否可享受“六税两费”税收优惠政策?

注:“六税两费”是指: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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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问题,第一感觉是有点“乱”。再仔细看算是明白了,提问人的问题是这样的:
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于2024年3月设立,税收政策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三项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之一的“资产总额”,在2024年8月底超过5000万元,也就是,此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了。
注: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然鹅,到了2025年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三项条件的全年指标计算,公司2024年度仍然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公司在2024年8月以前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时,以小型微利企业身份享受了减半征收的优惠。
由此,提问人咨询,在2024年8月(8月份的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之前能否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的优惠?
整理清楚提问人想问的事情,答案也就出来了。税海涛声拟这样回答:

总的原则:公司2024年3月至2025年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在每个申报期,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在2024年3月份,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

如提问人所述,公司是在2024年8月份第一次出现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情况,因此,在2024年3月(设立登记月份)至7月份,公司完全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的优惠。

8月份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公司在9月份纳税申报期,若申报缴纳“六税两费”,是不能享受减半征收优惠的。

至于9月份至2025年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由于提问人没有提供这些月份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数据,不便对能否减半征收“六税两费”作出判断。

公司应根据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是否过300人、资产总额是否过5000万元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优惠,两项条件若有一项超过指标,则不能享受。按次申报“六税两费”的,亦同。

还有一种情况,若公司存在按季度缴纳“六税两费”的情形,则2024年1季度、2季度肯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优惠,从3季度开始,同样应遵循“根据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是否过300人、资产总额是否过500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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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2025年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2024年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2025年)的7月1日至次年(2026年)6月30日均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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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司作为新办企业,即便2025年首次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确定2024年度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在办理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减半征收申报缴纳了“六税两费”的,也无需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但,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则从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各位,对于上述答复,您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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