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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