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缴资本为7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50万元,其中个人股东认缴30万元但实缴0万元,现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其30%股权,是否会被税务局认定价格偏低,需要补税?
答: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贵公司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为 15 万元,远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36 万元,即:净资产=(70 万+50 万)=120 万,个人股东净资产占比=120 万x30%=36 万。因此,容易被税务机关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若税务机关认定其无正当理由,会依据 67 号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优先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并按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适用 20% 税率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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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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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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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4年67号_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