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司法拍出后,谁为“隐形富豪”的个税买单?
文/李冼
编者按:2025年08月31日,晶晶亮的税月发布《【税案】代持股被司法拍卖,个税谁来缴?》,披露一个失败的税收筹划案例。现就该案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实务案例】
胡某某向项某某借款48,435,400.00元,并将持有的新疆地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8.63%的股权过户至项某某名下,由项某某代为持有。
借款到期后,你未按协议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项某某对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法院公开拍卖,上述股权2022年1月6日以95,038,000.00元拍卖成功,并于2022年1月22日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29日,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胡某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25年8月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向实际股东——胡某某追缴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收入未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9,238,242.00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案例来源:根据晶晶亮的税月《【税案】代持股被司法拍卖,个税谁来缴?》整理。
【每日一税简评】实务中,常常发生个人代持股股权转让,个税谁来缴,凸显了名义纳税人与实际经济利益归属分离下的征管难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税法定纳税义务人为转让方——即名义持有人,但税款需以股权交易实际收益为计税基础。本案中,若拍卖款高于原始出资成本,差额部分应缴20%个税,但若名义持有人未获收益,则存在代扣代缴与资金流向不匹配的困境。
因此,税务机关可依据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裁决等能证明实际股东获益的情况下,按照“实质课税”的原则——谁受益对谁征税,向胡某某征税。
否则,就只能向名义股东项某某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