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有一项服务在三年前已完成,只是款项是现在才收到,请问这服务的收入我们应当记在今年还是补充申报三年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贵公司提供的服务在三年前已发生,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服务发生的当年确认收入。贵公司现在发现可以申请更正填报服务发生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