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一稽罚﹝2024﹞23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4,683,225.34
处罚日期 2024-12-03
违法事实
(一)企业所得税
1.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入账及税前扣除。
你公司2020年~2022年从39户上游企业中取得货物品名为*现代服务*业务宣传服务费、*现代服务*推广费、*现代服务*市场推广服务费、*现代服务*市场推广服务、*其他咨询服务*产品咨询服务、*现代服务*产品咨询服务费、*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现代服务*市场推广费用、*现代服务*业务宣传服务、*现代服务*市场推广费、*其他咨询服务*产品咨询服务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568份,价税合计金额69,633,157.00元,其中计入企业所得税期间费用劳务费、咨询顾问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发票共计1546份,价税合计金额68,582,384.00元。
你公司已将上述费用于账上列支且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
(1)你公司与上游企业并无实际业务往来。
①你公司上游企业属于空壳公司,其中38户截至检查开始时间已注销。
你公司无法提供与上游39户企业签订的合同、业务开展情况、业务具体内容等业务真实性资料。
②你公司39户上游公司实际操控人员莫某所涉团伙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莫某承认其操控的39户上游公司与你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这些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虚开。
③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询问笔录中口述,上述取得发票实际上是你公司因公司的支出无法取得票据,为填补财务空缺,通过上游39户第三方开票公司取得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与销售收入无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期间费用,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与上游交易资金异常,有资金回流情况
经查实,根据企业实际控制人、法人与你公司对公账户往来流水和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询问笔录,你公司将开票金额对应的资金从对公账户转到39户开票公司的对公账户后,通过39户开票公司的开票联系人莫某多次转账、提现等操作将资金转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的个人账户中,再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将资金转回公司对公账户或以现金的形式用作公司的其他支出,资金流向与莫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一致:
①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在取得上述发票时,发票金额除了包含公司无法取得票据的实际支出外,还有一部分在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多列的金额,比例大约各一半左右。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法人与你公司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经公司实际控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9,366,450.67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4,683,225.34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年第***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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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在医疗设备或医药公司,费用列支中大额咨询费或推广费很常见,另外,提供咨询推广的服务商多是不知名的小公司或个体户,开票后注销和非正常的比例非常高。只要出现这些特征,十有八九是虚构的业务,虚开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