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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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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9-01
2025-09-01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商规〔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8-27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7日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鼓励跨国公司进一步集聚功能、提升能级,升级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等高能级项目,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和《上海市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若干措施》,设立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总部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
  总部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跨国公司投资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项目发展的资金。总部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市财政负担40%、区财政负担60%。
  第三条(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全球研发中心和开放式创新平台等项目,符合有关条件要求可依据本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申报项目主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正常持续经营1年以上;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按规定报送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申报项目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享受财政资金资助,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支持标准)
  (一)早期扶持资助
  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项目,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早期扶持资助。
  全球研发中心项目,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给予500万元人民币早期扶持资助。
  早期扶持资助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申报项目主体应在被认定为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早期扶持资助申请。
  (二)能级提升奖励
  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项目,经母公司授权其管理的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企业不少于3个,承担研发创新、财资管理、投资决策、采购分销、供应链管理、共享服务其中2项以上功能,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50名,且经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高能级奖励。
  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项目,经母公司授权升级为事业部全球总部,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占该事业部全球营收的比例不低于10%,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负责全球业务的员工数不少于80名,且经母公司任命的事业部全球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的,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能级提升奖励。
  (三)功能奖励
  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项目,新增研发创新、财资管理、采购分销功能给予功能奖励。
  对于业务范围包括研究开发,近两年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400万美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40名,自主研发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研发创新功能奖励。
  对于作为主办企业在本市设立跨境资金池,开展资金跨境归集、调拨、收付、结算、投融资、风险管理及外汇兑换等业务,实际运营一年以上,年度跨境资金池国际收支规模达到35亿元以上且跨境资金流动净额大于零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财资管理功能奖励。
  对于承担集中采购和销售职能,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采购分销功能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四)创新平台奖励
  开放式创新平台项目,负责技术、运营、管理等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签约的研发创新项目中,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其创新产品实现上市或达成授权转让协议的不少于5个,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创新平台奖励。
  (五)增资奖励
  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通过增资形式投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鼓励类项目,年新增实到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给予2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增资奖励。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请增资奖励和早期扶持资助。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和区商务、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总部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商务委负责确定总部资金支持对象和标准,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委做好财政资金下达、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总部资金的申报和初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市商务委发布年度总部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工作要求。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可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
  (三)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商务委。
  (四)市商务委组织开展评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第三方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必要时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并确认最终评审意见。
  (五)市商务委联合市财政局将审核结果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七条(预算编制管理)
  市商务委应根据预算编制和市与区财力结算管理要求,按照最终评审意见,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市区分担比例,每年预算编制时将下一年度市与区财力结算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市级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市级年度预算。
  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将本区所涉及项目的市区两级补贴资金,纳入区级年度预算。
  第八条(预算执行)
  市财政局每年将下一年度市与区财力结算预计数提前告知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入年度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相关资金预算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规定正式下达。
  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从评审通过的当年起按年拨付资金。各区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跟踪总部项目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各区按规定使用资金。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总部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做好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绩效管理)
  市商务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相关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推动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本区域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并配合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做好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止。原《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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