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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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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答疑】单位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5-09-03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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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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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补充医疗保险扣缴个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补充医疗保险属于短期职工薪酬范畴,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内确认相关费用,并根据受益对象(如生产部门、管理部门等)计入相应成本或费用科目。

(一)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

(二)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

贷:银行存款

(三)交个人所得税时:

1.员工自己承担个税

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当月,并入当月工资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职工实际到手的工资是扣除了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后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注:含补充医疗保险交的个税)

         银行存款(注:实际到手工资)

2.企业为员工承担个税

(1)企业承担的税款作为工资薪金还原倒算收入后计算税款,可税前扣除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企业为个人承担这部分税款,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就增加了)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2)未还原倒算不可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

借: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规定,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合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举例:

甲商贸公司2023年12月为员工王某承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已知:王某原应纳税所得额7000元,原预扣预缴税款200元,少扣缴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收入1000元,问题:计算王某补扣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后的应补税额。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需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税款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税需并入工资薪金,按含税收入重新计算税款,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1.计算步骤:

(1)调整后的不含税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1000-200=7800元;

(2)税率根据不含税收入对应的税率级距(见下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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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7800-210)/(1-10%)=8433.33元;

(3)计算调整后应纳税额=8433.33*10%-210=633.33元;

(4)计算应补税额=633.33-200=433.33元。

王某因补扣补充医疗保险,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433.33元。

若甲企业承担该补缴税款,需将433.33元并入王某当月工资薪金,重新计算含税收入并代扣个税。

2.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企业承担的税款作为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433.33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433.33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33.33

3.风险提示:

(1)企业为员工承担的税款需并入工资薪金,按含税收入重新计算个税。

(2)若企业将承担的税款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则不能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增。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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