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企业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5-08-28
问题内容:
因扩建医院需要,我企业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地上建筑物一定的补偿,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9-02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