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为促进重庆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选培重庆“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宣传行业服务价值,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起草了《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和培育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全行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9月10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会。
电子邮箱:cqicpa_hyb@qq.com
联系电话:023-67031195
附件:《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和培育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9月2日
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和培育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选培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宣传行业服务价值,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重庆注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渝财规2024〕7号)精神,结合重庆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是指重庆市范围内,在“专业化能力”“精细化管理”“特色化服务”等三个方面同时达到较高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地会计事务所在渝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专业化能力”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优秀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在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精细化管理”指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精细高效,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实现了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服务品质精良,经济效益显著。“特色化服务”指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领域,提供独具特色、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创新性,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第四条 重庆注协组织行业开展“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工作,并对选择“专精特”发展路径的事务所给予培养和指导。
第五条 “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会计师事务所自愿申报。协会对达到重庆市“专精特”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奖励,并授予“XXXX年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荣誉称号,荣誉称号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的,可再次参加评价。
第六条 首次获得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10万元;再次获得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5万元。
第七条 对申报参加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评价未达到合格标准,但达到培养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作为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培养对象(以下简称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数量同一时间内不超过5个,按照申报时间早晚、评价得分高低依次递补。培养时间不超过3年,培养对象在3年内达到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培养标准的,不再作为培养对象。
第八条 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选择多个评价指标,对各个指标设置不同的权重,按得分和权重汇总计算最终得分,最终得分高于标准即可认定为达到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合格标准。
第九条 定量分析根据协会掌握的数据和事务所申报的数据计算。定性分析由事务所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情况说明、业务目录及其他证明材料,或抽取业务项目档案,由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评审专家组对相关材料进行评价、评分。
第十条 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评审专家组由行业专家组成,可邀请政府部门、高等院校中熟悉行业情况的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合格标准、培养标准由评审专家组确定,试行期间合格标准不低于75分。
第十二条 参加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5年以上;
2、注册会计师数量超过5名;
3、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最近3年均保持盈利;
4、会计师事务所5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5、股东/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5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第十三条 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定量指标为:
1、业务收入(10分):中型以上所(上年末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1000万元收入得5分,每增加100万,加1分;小型所(上年末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300万元收入得5分,每增加100万,加1分;
2、注册会计师数量(8分):中型以上所,上年末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得4分,每增加2人,加1分;小型所,上年末注册会计师5人以上,得4分,每增加2人,加1分;
3、高端人才、行业专家数量(8分):上年末注册会计师中,财政部会计高层次财会人才1人加3分,重庆高端会计人才1人加2分,正高级职称1人加3分,副高级职称1人加1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1人加3分,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1人加1分;
1人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按单项最高加分计算;
4、注册会计师人均产值(8分):上年末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产值,在行业平均水平以上的,得4分,每增加5%,加1分;
5、近三年案例、课题入选(6分):以事务所名义承担的课题、案例,近3年内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省级以上注协通过、采纳的,1项加1分;
6、三年收入平均增长率(6分):事务所近3年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每2%,加1分;
7、三年平均利润率(6分):事务所近3年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每1%,加1分;
8、注册会计师平均年龄(8分):上年末事务所全体注册会计师平均年龄,在行业平均年龄以下的,得2分,每下降1岁,加1分;
9、信息化投入占比(3分):事务所上一年信息化支出(中注协报表数据)占营收比重,每0.5%,加1分;
10、信息化人员数量(3分):上年末事务所从业人员中,拥有计算机本科以上毕业证,或持有信息技术领域相关证书的人员,中型以上所,2人以上,得1分,每增加1人加1分;小型所,1人加1分;
11、成立党、团、工会组织(4分):成立党组织的,加2分,成立团组织、工会组织、妇联的,1项加1分;
12、主要客户连续服务年限(5分):小型所单一客户业务收费5万元以上、中型以上所单一客户业务收费20万元以上、或单一客户业务收入占比事务所业务收入5%以上的客户为主要客户。每一连续服务3年以上的主要客户,加1分;
客户若为集团的,对其下属企业的服务收入可合并计算。
13、特色服务业务收入占比(5分):行业鼓励的服务项目,3年业务收入平均占比10%以上,得2分,每增加2%,加1分;或事务所某类服务,3年业务收入平均占比30%以上,得2分,每增加2%,加1分;
14、特色服务开展年限(5分):行业鼓励的服务项目,连续开展3年以上的,1类加1分;或事务所某类服务收入占比30%以上的,每多保持1年加1分;
15、拓展业务领域表彰(5分):五年内,业务项目入选行业新业务拓展鼓励,或获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省级以上注协奖励的,1项加1分;
16、创新业务收入占比(5分):最近年度,事务所服务收费5万元以上的创新业务项目,1项加1分;或创新业务收入占本所业务收入比重5%以上的,得1分,每增加1%,加1分;
17、特色服务宣传表彰(5分):3年内,特色服务获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省级以上官方媒体宣传的,1项加1分。
第十四条 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定性指标为:
1、业务质量(20分):随机抽取四个业务项目评分;
2、技术水平(15分):查看事务所的业务清单,抽取报告对所开展服务的技术水平进行评价;
3、内部治理(5分):根据事务所的财务报表、股权结构、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对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进行评价;
4、品牌影响(5分):对事务所的品牌影响力进行评价;
5、战略规划(5分):根据事务所提交的规划书及相关资料,评价事务所的战略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执行成效;
6、信息化水平(5分):根据事务所提交的信息化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综合评价事务所的信息化建设水平;
7、特色化服务技术含量(20分):根据事务所提交的特色化服务说明、特色化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评价事务所的特色化服务技术含量;
8、特色化服务发展前景(15分):根据事务所提交的特色化服务说明、特色化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评价特色化服务发展前景;
9、创新能力(10分):根据事务所提交的创新服务说明、创新服务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评价事务所的创新能力、创新服务技术含量和发展前景。
第十五条 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得分计算公式:
事务所“专精特”发展状况得分=定量指标得分*70%+定性指标得分*30%;
定量指标得分=定量指标各分项得分之和;
定性指标得分=定性指标各分项得分之和。
第十六条 协会每年向行业征集建议,制订鼓励服务目录和创新服务目录。
第十七条 协会对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宣传,并组织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向行业分享经验。
第十八条 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及培养对象可获得以下培养和鼓励措施:
1、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题推介活动;
2、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
3、选派人员参加中注协组织的合伙人培训,协会对培训费用给予定额补贴;
4、参加行业课题研究;
5、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交流活动;
6、获得协会在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的支持;
7、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加分。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培养对象的需求,组织专家对进行帮扶和指导。
第二十条 协会每年组织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及培养对象座谈交流,了解“专精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听取对会计师事务所“专精特”发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申报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申报工作的要求如实准备申报材料,并参加评审现场询问。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故意申报不实信息、不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参加重庆市“专精特”会计师事务所评价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对其所在机构的评价中回避。
第二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做好评价工作数据的收集、整理、核查、 公示、汇总、计算,不得使用未经核实的评价数据,不得私自修改、调整评价数据,不得借评价工作谋取利益,如违反相关工作要求,依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2025-2027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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