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发票应开具零税率还是免税?今天申税小微整理了四个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的过程中,实务操作的热点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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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出口发票应开具零税率还是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若纳税人出口的是退税率不为零的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则开具税率为零的发票;
若出口的是退税率为零且为免税商品,则按照免税开具发票;
若出口的是退税率为零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开具发票时“税率”栏选择适用征税税率。
Q: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应如何处理?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具体范围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具体范围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出口的货物(不含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4号,自2017年8月1日起废止旅游购物贸易方式)。
(16)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
(17)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条件的,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
A.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B.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C.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18)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
A.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B.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C.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19)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出口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除外)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其他出口货物劳务
(1)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各案 (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
(2) 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
(3) 卷烟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购进的卷烟。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5)税务机关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
(6)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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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8.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9.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1)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2)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10.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11.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
(2)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在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
(3)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应继续执行完本规定。
12.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选择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3.放弃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4.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15.出口税收函调复函类型为“存在不予退(免)税的情形”,对复函所涉及的出口业务,属于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应视同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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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出口退税率为0,还需要查看“出口商品征收标志”。
若“出口商品征收标志”是“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商品,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视同内销征税;
若“出口商品征收标志”是“免税”商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Q:出口企业如何查询出口退税率?
可通过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出口退税率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Q: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如何确定汇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出口企业在开具出口发票时,应按照报关出口日期当天或当月1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