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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老戴看到了一个宜昌铁军公布的“化整为零”,偷逃税款的案例。但老戴在阅读案例的细节时,发现认定的理由有待商榷。我们先看看案例的大致描述。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及相关涉税线索,依法查处了当阳百姓超市有限公司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经查,当阳百姓超市有限公司为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将自身经营收入通过设立另外15家门店的方式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144.67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1.1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税务检查发现,百姓超市16家门店中仅有1家登记在百姓超市有限公司名下,另外15家门店均是以法人代表游某亲属或门店员工的名义办理的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各自进行纳税申报。在这样“化整为零”的形式下,16家门店的销售额均能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百姓超市有限公司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控制在300万元以内,从而获取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资格,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3年累计入库税额仅12.83万元。
该超市主要采取以下“化整为零”的手段:
1.使用同一收银系统核算销售额。16家门店均使用同一款收银系统核算经营数据,且该系统详细记录了货物名称、原始售价、折扣抵减、积分兑换等信息。
2.统一控制独立经营门店。在门店设立上,均由法人代表及其亲属、门店员工办理登记,名义上是独立的经营个体,实际由百姓超市有限公司统一控制。
3.统一招聘使用员工。在劳动关系上,门店员工由百姓超市有限公司统一招聘,工资、社保均统一支付缴纳。
4.统一采购货物,统一支付货款。日常经营中,各门店货物由百姓超市有限公司对接供应商统一采购,货款统一支付。
5.统一核算经营收入和费用。在收入核算上,各门店经营情况统一汇总在收银系统中,销售货款由百姓超市有限公司直接收取,购销存数据实行统一核算管理。在费用支付上,各门店以百姓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水电费、房屋租金统一负担。15家门店未独立经营和独立核算。
从上述的细节描述,我们看到,宜昌铁军的兄弟认定该公司属于“化整为零”违规享受税后优惠,少缴税款的理由,从上述的五条可以总结一下如下:
1.统一系统,统一账户收款,统一由百姓超市有限公司(简称“总部”)采购物资和支付款项;
2.统一由总部进行经营管理、对外签订房租合同、水电费等经营用支出的合同、对外统一招聘员工、支付工资社保和进行人员管理,有总部对经营情况进行统一核算,各门店不负责经营核算管理。
对于上述的两个认定的关键点,老戴认为有些地方值得商榷。
一、统一收款系统,统一账户收款,统一供应链是目前很多连锁经营店铺的常规模式
目前,市面上的连锁经营店铺,例如连锁药店、连锁餐饮店等,为了加强对加盟店的管理,大部分都会要求加盟店统一使用品牌方(总部)指定的收款系统,并且经营款项由品牌方指定的主体(例如总部)的账户统一收取,各门店、加盟店的物资,均有品牌方的供应链公司负责对外统一采购,并依据各门店、加盟店的经营需求向其进行配送。因此,老戴认为这个点,并不是宜昌铁军认定涉案企业人为“化整为零”的最关键理由。因为如果这也能作为认定人为“化整为零”的最关键理由甚至唯一理由的话,那么市面上大部分的连锁药店都能被“随意”认定为“化整为零”进行偷税了。
二、市面上存在着为了吸引加盟商而设计的“懒人加盟模式”,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招聘、统一核算并不必然等同于人为“化整为零”
老戴在实务中了解到,有些连锁餐饮企业的品牌,为了吸引更多的加盟商加盟,确实是会提供一种被称为“懒人加盟模式”。就是加盟店(门店)的运营、招聘、经营场地的选址和租金支付、经营和财务核算等事项,均有品牌方负责,加盟商只需要选择心仪的门店进行加盟投资,定期与品牌方进行对账,确定所投门店的收益和加盟商的分成情况,坐等“分钱”就行了。当然了,品牌方只是负责事项的管理和操作,但归属于各加盟门店的支出,即使本来由总部统一对外签订合同和支付,最终也是要在核算经营情况时,重新根据合理的方式分配回各自门店的。同时,总部也要将总体的财务核算结果,根据各门店的实际情况重新“分割”为各门店的财务会计报表、账册等,以作为各门店的财务核算资料。
回到案例中,如果上述涉案的百姓超市有限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使其最终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然是不超过300万元,也不宜认定为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偷逃税款:
1.百姓超市有限公司在对外统一招聘并承担工资社保支出,对外承担房租、水电费的经营支出后,以向各门店提供服务等的方式,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费价格,并向各门店收取,开具服务费发票和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2.百姓超市有限公司在汇总了收入、成本费用等各门店的财务数据后,根据各门店的实际经营情况,为各门店独立设置了账套核算各门店的财务状况。
从案例的细节描述中,我们只能看到铁军查实的情况为“在门店设立上,均由法人代表游启权及其亲属、门店员工办理登记,名义上是独立的经营个体,实际由百姓超市有限公司统一控制;在劳动关系上,门店员工由百姓超市有限公司统一招聘,工资、社保均统一支付缴纳;在日常经营中,各门店货物由百姓超市有限公司对接供应商统一采购,货款统一支付;在收入核算上,各门店经营情况统一汇总在收银系统中,销售货款由百姓超市有限公司直接收取,购销存数据实行统一核算管理;在费用支付上,各门店以百姓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水电费、房屋租金统一负担”等,但并未披露是否符合上述老戴提到的两个关键条件。因此,老戴无法确切了解该案在上述细节上的具体情况。
如果涉案企业不符合上述两个关键条件,那么,认定其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偷逃税款的,尚为合理。如果涉案企业已经完全能按照上述关键条件来操作,而且保留了完备的证据材料,是否应另行考究?
因此,老戴才觉得这个案例的认定,有待商榷。老戴希望只是案例的细节披露不完整,对最终认定“化整为零”的关键细节没有被完全透露。
好了,本期就分享到这里,感谢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