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受试者补偿费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医药研发公司为了推进其药物上市,在临床试验阶段,需要招募受试者进行参与临床实验,支付的补偿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解答:
是否需要扣缴个税,需要先了解清楚费用的性质。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0 年 第 57 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申办者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保证可以给予受试者和研究者补偿或者赔偿。
(一)申办者应当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上、经济上的保险或者保证,并与临床试验的风险性质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但不包括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自身的过失所致的损害。
(二)申办者应当承担受试者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损害或者死亡的诊疗费用,以及相应的补偿。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当及时兑付给予受试者的补偿或者赔偿。
(三)申办者提供给受试者补偿的方式方法,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申办者应当免费向受试者提供试验用药品,支付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学检测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性质是“补偿或者赔偿”,甚至包括免费的药品与医学检测费用。
对于支付受试者补偿费,显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似乎可以沾点边的只有“劳务报酬所得”和“偶然所得”。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我们还需要找到具体依据才能确定,因此接着往下看。
(一)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从上述规定看,受试者补偿费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劳务,因为该补偿费以受试者牺牲个人的身体健康为代价而获得的补偿款,并不是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报酬。《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0 年 第 57 号)也明确是“补偿或者赔偿”,而不是“报酬”。
因此,个人获得的“受试者补偿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
类似的,个人因为身体伤害依法获得的补偿款,比如车祸中受伤人员获得的补偿,也是不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二)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对于“偶然所得”的具体征收项目,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列举规定(如财税公告2019年74号)的项目外,其他没有明确列举的项目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是不能随便擅自加入“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
“受试者补偿费”就不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因此不能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样的,因为试验与身体损害而获得的免费的药品与医学检测费用,也是不能作为“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受试者免费获得的药品和检测费用,并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的“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受试者不是“随机”,而且有意识选择并事先双方签署有协议的。
综上所述,医药企业支付受试者补偿费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