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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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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的商品名目是羽毛球线、网球线等体育器材,实际是一些很低值的聚酯纤维线,通过高报价格出口,货物不停在国内和国外循环骗取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25-09-05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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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哥说税重点导读: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胡某将低价收购的线材更换包装后伪装成高质量线材【其出口的商品名目是羽毛球线、网球线等体育器材,实际是一些很低值的聚酯纤维线】并提高价格,利用其控制的某某公司1等多家公司从被告人林某、邵某、刘某2、刘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某某公司3等多家公司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退税依据,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某某公司4、某某公司5或委托某某公司6、某某公司7、某某公司8报关出口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货物出口后,被告人胡某又利用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将出口的线材提货,再以“割草线”的名义将线材进口至国内,更换包装后循环出口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经审计,被告人胡某以上述方式获取出口退税共计3,900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从多家上游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亿余元,税款金额3,6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林某利用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9向胡某控制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亿余元,税款金额3,000余万元;同时,被告人胡某控制公司转入某某公司3等3家公司2.2亿余元后,经林某账户回流至胡某控制账户共计1.8亿余元。



胡某等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骗取出口退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案  号 (2024)沪0113刑初984号
 
发布日期 2025-08-06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沪0113刑初9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2年6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博士研究生,某某公司1等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辩护人田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人林某,女,1967年12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某某公司2等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本案于202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辩护人叶某,某某律师事务所3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4)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林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胡某将低价收购的线材更换包装后伪装成高质量线材并提高价格,利用其控制的某某公司1等多家公司从被告人林某、邵某、刘某2、刘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某某公司3等多家公司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退税依据,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某某公司4、某某公司5或委托某某公司6、某某公司7、某某公司8报关出口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货物出口后,被告人胡某又利用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将出口的线材提货,再以“割草线”的名义将线材进口至国内,更换包装后循环出口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经审计,被告人胡某以上述方式获取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900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从多家上游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亿余元,税款金额3,6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林某利用某某公司3(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9(以下简称:某某公司9)向胡某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亿余元,税款金额3,000余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以同案关系人稽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局1第二稽某局调取的快递物流单据、报告单据、记账凭证、银行回执及邮件截图、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局1第二稽某局出具的开票清单、某某事务所某某公司12出具的《关于胡某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情况的审计报告》《补充审计报告》及相关电子数据、某某局2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工作情况、被告人胡某、林某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其与胡某有少部分真实交易的情况,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另提出,胡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希望考虑其家庭情况,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另提出:1、林某与胡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其中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系从犯;2、林某与胡某此前曾有过真实的交易往来,回流的资金金额仅为1.8亿余元,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虚开税款数额;3、林某在经营公司期间有合法交易的行为,非暴力虚开;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希望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胡某将低价收购的线材更换包装后伪装成高质量线材并提高价格,利用其控制的某某公司1等多家公司从被告人林某、邵某、刘某2、刘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某某公司3等多家公司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退税依据,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某某公司4、某某公司5或委托某某公司6、某某公司7、某某公司8报关出口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货物出口后,被告人胡某又利用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将出口的线材提货,再以“割草线”的名义将线材进口至国内,更换包装后循环出口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经审计,被告人胡某以上述方式获取出口退税共计3,900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从多家上游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亿余元,税款金额3,6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林某利用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9向胡某控制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亿余元,税款金额3,000余万元;同时,被告人胡某控制公司转入某某公司3等3家公司2.2亿余元后,经林某账户回流至胡某控制账户共计1.8亿余元。
2023年8月28日,被告人胡某、林某被抓获到案。审理中,被告人林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90万元。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同案关系人刘某1、邵某、刘某2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胡某从其等控制或介绍的公司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经过。
2、证人李某、汤某、朱某、谈某、陈某2、许某、薛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局1第二稽某局调取的快递物流单据、报关单据、记账凭证、银行回执及邮件截图证实,被告人胡某以低价高报、循环出口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经过。
3、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局1第二稽某局出具的开票清单、某某事务所某某公司12出具的《关于胡某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情况的审计报告》《补充审计报告》及相关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胡某、林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资金走账情况及被告人胡某骗取出口退税的金额。
4、某某局2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从刘某2、邵某、刘某1处扣押了部分税款,从李某处扣押了羽毛球拍线、割草线、网球线1434箱的事实情况。
5、某某局2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胡某、林某均被抓获归案。
6、被告人胡某、林某的户籍信息,证实二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胡某供述,其与林某、刘某2、刘某1、邵某之间有过货物往来,他们手上有大量的富余票,遂从他们处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收到发票后,起初是通过某某公司4、某某公司5进行出口然后虚受发票进行报关,出口完成收汇后申请退税。后又成立了某某公司10、某某公司11,利用某某公司6、某某公司7、某某公司8等进行出口并退税。其出口的商品名目是羽毛球线、网球线等体育器材,实际是一些很低值的聚酯纤维线,通过高报价格出口,货物不停在国内和国外循环,每次循环可以申请退税。
8、被告人林某供述,其系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13、某某公司9实际控制人,经营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网球拍等体育用品。因经营零售、批发体育用品网店,有很多富余票,向其批发体育用品的客户胡某缺发票,两人遂约定收取开票费,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票。胡某通过控制的公司向其经营的三家公司对公账户打款,后其将收到的钱款转账至个人账户,再通过个人账户给胡某控制账户回款,收取1个点左右的开票费。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林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应依法惩处。经查,被告人林某系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9实际控制人,其通过上述三家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被告人胡某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利用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回流,从中收取开票费,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他人虚开”。被告人林某、胡某系分别实施法律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涉的“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虚开行为,均应该对其各自的行为承担罪责。辩护人提出林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林某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28日起至2036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28日起至2034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四、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国滨
审 判 员  张 金
人民陪审员  张宝秋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倩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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