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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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虚开发票超过5年不处罚,涉嫌犯罪移送公安立案追诉
发布时间:2025-09-05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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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内容

(一)违法事实

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你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三明市秋陵织造轻工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开具了1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34170,发票号码:00468776-00468800,00484076-00484100;发票代码:3500143130,发票号码:00867776-00867800;发票代码:3500132170,发票号码:00449916-00449925;发票代码:3500143160,发票号码:00207476-00207500;发票代码:3500143130,发票号码:00897951-00897970,00885076-00885100),金额14548052.32元,税额2473168.88元,价税合计17021221.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你公司开具1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5份,金额14548052.32元,税额2473168.88元,价税合计17021221.2元,已达立案追诉标准,我局将把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案例评析】

案涉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3户企业开具1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454万余元、税额247万余元,价税合计1702万余元,构成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因该行为超过5年未被发现,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未给予行政处罚,但因税额远超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即便虚开发票超过5年未被发现而免予行政处罚,但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仍会面临刑事追责,且刑事追诉时效远长于行政处罚时效,这也提醒纳税人切勿抱有“过了5年就安全”的侥幸心理,并且增值税发票具有强链条性,上游或下游企业的虚开行为可能牵连自身,即使交易已过去多年,仍可能因关联企业被查而暴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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