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分公司相当于一个车间,生产出的产品销售给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对外销售,这种情况下,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分公司生产产品销售给总公司,交易单据符合合同性质(如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价格、交货方式等),因此需缴纳印花税。
注意:
若仅为内部执行计划类凭证,则无需缴纳。
参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总公司与分公司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不征印花税。
执行计划:为实现目标而制定的详细步骤、时间安排和资源分配方案。
凭证:用于证明某项操作已授权、已完成或符合规定的文件或记录。
问题二:今年税务检查时说我们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采购协议应缴印花税,让我们补缴。总分公司是一个法人主体,签订的协议也要缴印花税吗?
解析:印花税的基础是“合同”, 根据《民法典》中合同的定义,平等法律主体的法人之间签订才定义为合同,从法律角度,总分公司之间的协议在“合同”定义范围吗?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权威解释,合同的定义综合概括如下:合同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开展业务,符合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属于非法人组织。
若分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具备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该类分公司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总公司与分公司均可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诉讼权。因此,个人理解,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行为依然适用《民法典》。
从法律的角度看来看,总、分公司间签订协议就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设立的协议,符合合同的定义。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上述不征收印花税的凭证均具备一个特点“不具有合同性质”。那么何为“不具有合同性质”。
以《成品油配置计划表》为例,《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属于公司内部的指令性计划,是总公司根据管理和市场的需求,指令性的订立并且要求炼厂和销售公司无条件执行的一项经营管理指令,不是一种能够明确双方经济责任的合同或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炼厂和销售公司相互之间没有履行“成品油配置计划表”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不具有合同性质,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应征收印花税。
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若属于指令性的订立并且要求炼厂和销售公司无条件执行的一项经营管理指令,不是一种能够明确双方经济责任的合同或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则认定为不具有合同性质,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亦是如此!
结论: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三项规定,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但总、分公司之间签订的货物交易合同(或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的印花税纳税义务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