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和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其中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土地增值税减免,今天就和申税小微一起来了解下吧!
土地增值税常用减免政策有什么?
一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按全部增值额计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八条
二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八条
三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
四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
五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
六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
七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