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了一次计算机技能、操作比赛,对于参赛获奖选手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关于鉴定一项比赛活动取得的奖金收入,属于偶然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或者说二者之间的区别,我先用通俗语言来讲一下吧。
劳务报酬,就是干了活,就给钱,这个干之前就确定的的。而偶然所得呢,关键在于“偶然”二字,就是不靠谱;比如比赛,比之前谁知道第几呀?
所以说,这个是属于偶然所得。
附(一):税法关于“偶然所得”的定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附(二):现行税法偶然所得征税范围
1、得奖,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
2、中奖、中彩,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3、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4、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
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5、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网络红包,是指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包括:
(1)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
(2)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6、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