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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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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8-20
2025-08-20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5〕728号  发布时间:2025-07-11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部署要求,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规范普惠托育服务价格管理,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统一普惠托育服务收费项目

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为托育服务机构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延时费,代收费包括集中代购被褥和洗漱用品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外出活动费、园服费、材料费。保育费标准可以区分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型,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计时托等类型制定。除上述费用外,托育服务机构在提供托育服务时不得向婴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三、实行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分类管理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住宿费、延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伙食费和代收费标准原则上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地方认为确有必要的,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托育服务收费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市场供求、机构性质、服务质量、机构评定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地区托育服务成本和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政府社会投入、市场供求状况、举办者合理利润、家庭承受能力、机构评定等级等因素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托育服务机构与政府可以在参考区间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具有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定价管理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参照当地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参考当地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四、规范普惠托育服务收费行为

(一)建立目录清单制度。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统一的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样式,供托育服务机构参照执行。目录清单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优惠减免措施、退费规定、监督电话等。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门户网站公示,并报告卫生健康、教育部门。未按规定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设区市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通过统一平台或者行业管理平台集中公示,并动态更新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

(二)明确交退费规则。基本服务费根据不同托育服务类型,实行按次收取,或者按月、季度、学期收取。基本服务费按月、季度、学期收取的,婴幼儿当月在托天数为零的,全额退还月基本服务费;当月在托天数1天至10天的,退还50%月基本服务费;当月在托天数11天及以上的,不退还月基本服务费。因托育服务机构原因暂停服务的,按扣除在托时间退还基本服务费。插班婴幼儿基本服务费按照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托婴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标准执行。

服务性收费根据实际,按次收取,或者按月、季度、学期收取,据实结算。按月、季度、学期收取的,婴幼儿在托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在托天数后退还费用。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具体收费方式和退费细则,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制定。

(三)规范收费票据管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纳入财政公共预算管理的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保育费、住宿费以及代收费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使用税务发票。其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开设托班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五、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

(一)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强化收费政策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等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设区市评估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部门。

(二)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各地要严格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2〕1465号)要求,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2号)要求,落实普惠托育支持政策。

(三)强化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积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规定,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组织认定,与托育服务机构签订普惠服务合同,加强监督管理。教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共同做好幼儿园开设托班相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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