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重庆财税法规
25n1221cji37
全文有效
2025-08-25
2025-08-25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渝评协〔2025〕27号  发布时间:2025-08-20   来源: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维护资产评估行业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内卷式”低价恶性竞争,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于2025年7月18日印发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中评协〔202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结合我市资产评估行业实际,就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当前,资产评估行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但低价恶性竞争、执业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部分机构通过"低于成本报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削弱了行业公信力。《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推动行业从“价格战”向“价值战”转型,从“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全行业要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坚决抵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构建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市场生态,切实肩负起新时代赋予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
  二、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
  根据《实施意见》,各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严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得损害其他会员单位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各机构确定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执行并报备该项评估业务所花费成本。
  各机构在以投标方式承接评估业务时,应当在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投标报价:
  (一)执行该项评估业务的各类人员级别、专业资格、经验水平和数量;
  (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
  (三)评估项目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四)标的资产的类型、分布、行业发展状况;
  (五)其他相关执业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
  (六)其他因素。
  三、监督渠道及举证内容
  机构间应当互相监督,共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构建并维护资产评估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如发现行业内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会举报:
  举报电话:023-67031025
  举报邮箱:cqzxjgb1@163.com
  会员举报涉嫌采取低于成本报价手段承揽业务的,可以从投标报价、成本核算、历史收费等方面举证:
  (一)投标(响应)报价。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50% 的;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 低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 50%的;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
  (二)成本核算。采取单项成本核算方式测算,应与该项业务资产评估计划采用的测算口径保持一致,包括投入的评估人员成本为基础的评估基本执业成本、法定税金等项目直接费用,以及公司分摊房租、水电等间接费用,合计作为客观收费依据;
  (三)历史收费。采取相同或相似业务类型、相同资产负债规模的已完成的资产评估项目实际收费额作为客观收费依据;
  (四)其他能够证明采取低于成本报价手段承揽业务的证据。
  四、自律监管措施
  协会将高度关注各机构报价竞标情况,如收到相关投诉举报,或者从其他渠道获悉涉嫌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形,协会将对该事项进行调查,向低价投标机构发出监管函,机构应在收到监管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监管部报送该项目报价的书面说明,说明内容包括:
  1.项目情况:包括招标人、投标时间、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最高限价、评分方式及其他重要情况;
  2.本机构报价情况:说明本机构确定报价的理由,包括项目任务了解,工作量预测,评估项目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项目人员、时间,其他执业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
  3.对执业质量能否保障的说明:说明本机构对项目质量的保障措施。
  说明应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后报送协会监管部。
  我会将对涉嫌低于成本报价中标评估项目予以公开通报,并对项目执业质量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对该评估项目执业质量实施专项检查。对在十二个月内两次或两次以上被举报开展不当竞争、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且无法提供必要佐证材料的机构,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必要时将其列为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对资产评估机构在渝分支机构、外地资产评估机构涉嫌违规的,将向评估机构所在地协会移送问题线索,必要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送。
  各资产评估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意见》,牢固树立执业质量意识,坚决杜绝"低价换市场"的短视行为,建立健全报价合规审查机制,共同维护行业良好竞争秩序。协会将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加大自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着力营造公平有序、健康可持续的行业发展环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8月20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