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北京财税法规
o690y6fxdb4m
全文有效
2025-08-21
2025-08-21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会协〔2025〕196号  发布时间:2025-08-20   来源: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地区非执业会员:
  为加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专家库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非执业会员在多领域的专业优势,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我会制定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8月20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非执业会员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非执业会员在多领域的专业优势,提升协会服务会员水平,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由协会遴选的非执业会员构成的专家资源库,按专业领域分设专家组,承担行业政策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专业咨询、行业宣传等职能,是行业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专家库建设与运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组实施、动态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为专家库的管理机构,会员服务部具体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为协会非执业会员,严格履行会员义务;
  (三)为在职人员,且在相关领域具备8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熟悉相关领域政策法规、发展动态和前沿趋势;
  (四)具备下列专业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过所在工作单位重大项目(课题);
  2.出版过相关领域著作,或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含行业内刊)发表过专业论文,或取得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专业奖项;
  3.具备突出的创新实践能力,主导过关键领域政策制定、企业数字化转型、财税风控体系建设等创新性实践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效;
  4.其他具有突出专业特长或行业影响力的情形。
  第六条 专家库下设专家组,原则上按照专家当前主要工作单位所属的行业领域进行划分。协会秘书处根据行业需求、专家的专业领域或工作单位变动对专家分组进行动态调整。专家组主要包括政府与公共事业组、科研与教育组、金融与资本运营组、企业财务管理组、信息技术与数智化组、品牌宣传与行业推广组、法律与咨询服务组等。各专家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由协会秘书处推荐。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和邀请入库两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
  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申请人或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专家库报名表,协会秘书处适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入库。
  (二)邀请入库
  协会秘书处根据行业实际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或紧缺领域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
  第八条 专家库应收录以下专家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学历学位、执业资格、职务职称和简历等;
  (二)专业信息,包括熟悉的专业领域、主要工作成就、代表性学术成果等;
  (三)分组信息;
  (四)专家入库和退出信息;
  (五)考评情况。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退出专家库:
  (一)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违反职业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
  (三)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四)不再是协会非执业会员,或未按照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五)本人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推荐成为协会会员代表、理事,优先推荐加入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库及北京市相关行业智库等平台;
  (二)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行业交流等活动;
  (三)获颁非执业会员专家库成员证书;
  (四)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活动,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有关规定,按实际参加时间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五)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活动,劳务费按照协会外部劳务费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专家基本信息和专业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更新信息;
  (二)按时参加专家库及所在专家组组织的活动,每年参与活动不少于一次(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需提前向协会秘书处说明);
  (三)在参与的活动中,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积极、客观、负责地发表见解、提供建议或解决方案;
  (四)保守活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未公开信息,不得擅自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五)以专家库成员名义发表公开言论(包括接受各类媒体采访、在社交媒体发布公开信息、发表公开文章等)或参与学术论坛等公开活动,应事先向协会秘书处报备,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维护专家库声誉,不得以专家库成员名义从事与专家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专家库活动开展和考评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统筹规划并组织专家库活动。活动形式包括:
  (一)组织参与政策法规研究等项目;
  (二)组织参加专题研讨会、学术沙龙、实务经验交流会、专项调研等活动;
  (三)参与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担任授课讲师等;
  (四)为协会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服务;
  (五)组织编写专业报告、发布研究成果、推广最佳实践案例;
  (六)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的其他专业活动。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活动形式外,专家组在协会秘书处指导下,由组长、副组长牵头,结合本组专业领域特点和优势自主策划、申报并组织开展组内专业交流活动。活动方案需提前10个工作日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专家库运行经费纳入协会年度会费预算。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专家综合考核评价,考评内容包括:
  (一)参与度:考核年度参与活动次数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有无无故缺席情况。累计两次无故缺席专家库组织的交流、研讨、培训等活动,直接确定为考评结果“不合格”。
  (二)贡献度:在活动中提出的建议、研究成果或服务是否具有专业性、实用性,是否对行业或会员产生积极影响。
  (三)规范性:是否遵守专家义务及活动相关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评优、推荐至其他平台及退出专家库的重要依据。
  考评结果按期通知专家库成员,如有异议在收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复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