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营业税(已废止)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上海财税法规
165ap8quev0uy
全文有效
2025-08-26
2025-08-26
上海市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25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沪审正高评委〔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8-18   来源:其他地方机构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沪人社专〔2023〕227号)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5年度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本市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机构为上海市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正高审评委会),负责本市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工作,下设上海市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正高审评委会办公室),市正高审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人事处,负责本市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报程序
  2025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审计师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申报的主要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提交纸质材料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2025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
  2.申报路径:申报人请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https://www.rsj.sh.gov.cn/zcps/zcpssb/index)进行申报。
  3.申报方法:根据操作提示,点击“关于开展2025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按照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如实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及附件。其中“审计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在“相关表格”栏下载后填写并上传,“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自荐综合材料”“担任审计组组长或主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及其他材料上传至“附件资料”栏。申报材料填写及附件上传完成后,经检查无误再点击提交,然后打印正高级审计师申报表。正高级审计师申报表中的“所在单位核实意见”页须填写并盖章后扫描上传至“单位意见”栏提交。
  4.注意事项:相关表格和附件资料应根据要求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文件上传。
  (二)资格审核。
  市正高审评委会办公室将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分配受理号,并通知参评对象递交纸质材料。审核未通过的,将通过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告知申报人。
  (三)提交纸质材料。
  申报人员凭受理号将纸质材料、科研成果原件、相关证书原件提交到市正高审评委会办公室审核。
  1.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包括:
  (1)申报正高级审计师材料目录;
  (2)正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
  (3)审计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
  (4)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自荐综合材料;
  (5)送审著作、论文或科研课题报告;
  (6)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学历学位证书、高级审计师职称证书及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2.提交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1)提交时间:2025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
  (2)提交地点:世博村路300号3号楼2005室;
  (3)联系方式:李老师 18916872468,王老师 18916870932。
  三、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申报人员需在本市从事审计专业工作,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在沪单位和中央管理的在沪企业的审计专业工作人员,凭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可在上海申报正高级审计师的评审。
  (二)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且本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人员、公务员、当年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予受理。
  (三)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推荐申报。
  (四)申报正高级审计师需提交能反映本人在担任高级审计师期间的最高学术水平著作、论文或科研课题报告,并确定其中1篇作为主送论文,主送论文字数不少于4000字,系本人独立在具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的审计相关专业论文。
  (五)市正高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文及专业答辩(答辩时间另行通知),最后由市正高审评委会进行评审。
  (六)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审计局网站上查询、下载。
  附件:
  1.申报正高级审计师材料目录
  2.正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材料要求
  上海市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

相关附件:

1.申报正高级审计师材料目录.doc    
2.正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材料要求.doc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