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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165ra4ls2rs7c
全文有效
2025-08-12
2025-08-12
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5〕180号  发布时间:2025-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25年8月1日

附件下载: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前教育扩优提质。

1.支持地方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2.支持地方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3.支持地方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4.支持地方巩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的资助制度。资助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学前教育。

(二)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免除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育教育费水平给予相应减免。

第五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公式为:某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扩优提质补助资金+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

(一)扩优提质补助资金。首先结合资金预算确定分地区资金规模,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在此基础上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分配到各省。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公办园发展、教师队伍建设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社会力量投入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计算公式为:某省扩优提质补助资金=(该省基础因素/∑各省基础因素×权重+该省投入因素/∑各省投入因素×权重)×扩优提质地区资金总额×绩效调节系数

(二)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根据核定各省的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标准、在园儿童人数及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核定中央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负担50%。各档所包括地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按相关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为:某省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该省符合条件的在园儿童人数×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第七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同步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以及监管局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工作目标,以及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九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其中:扩优提质补助资金要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要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县级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确保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财政部适时组织监管局对地方申报材料和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抽查监督,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约谈、通报、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震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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