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把工程分包给安装队,甲方代发安装队的农民工工资,甲方要求我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
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给哪些农民工发钱,发多少钱,谁说了算,谁负责代扣。
问题二:
按照什么项目代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动报酬所得呢?
答:建筑企业雇佣的农民工,虽然多数时候未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缴纳(因其自身另有农村养老保险),相对固定,实质上具有工资薪金性质,也非从事独立劳务,所以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