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1nmfjb135afol
农民工由谁代扣个税,属于工资还是劳务
发布时间:2025-08-11   来源:草木财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问题一:

建安企业把工程分包给安装队,甲方代发安装队的农民工工资,甲方要求我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

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给哪些农民工发钱,发多少钱,谁说了算,谁负责代扣。

问题二:

按照什么项目代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动报酬所得呢?

答:建筑企业雇佣的农民工,虽然多数时候未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缴纳(因其自身另有农村养老保险),相对固定,实质上具有工资薪金性质,也非从事独立劳务,所以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