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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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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以非现金形式发放的福利,是否扣缴个税?
发布时间:2025-08-11   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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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以非现金形式发放给会员的福利,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所得。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你公司工会以购物券形式发放给会员普发性的年终福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青海12366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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