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成立了工会组织,上级工会返还了工会经费,公司工会利用这部分经费给职工发放了米面油等福利品,请问这些福利品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上述福利,构成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附:哪些福利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说,公司提供实物福利给员工,如果员工一人一份拿回家去,显然,这就形成了个人所得,那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范围,需要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如果公司把福利放在食堂里,大家吃桌餐时,一块儿消费掉,大家吃多吃少不一,那就不用计算个人所得税(当然,这也没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