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内律所为境外企业提供专利侵权诉讼法律服务,因为侵权人是境内企业,所以诉讼是在境内进行的。境外客户支付诉讼相关服务费均从境外支付,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妇科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情况。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
4.鉴证咨询服务。
……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您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则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