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促进农业生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我国对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一起来学习下吧。
自产自销农产品企业所得税具体有什么优惠呢?
Q
一、免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二、减半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优惠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牧、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属于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所以此类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